Page 443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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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資格處理這種紛爭的司法的監督的機構的話,那有可能我們將來在面對這
種可能,因為我們現在當然都只是想像而已,將來可能權益侵害方式進行救濟的
話,那這會是一道防線。不過比較重要的是,當我們今天在談原住民族各式各樣
的權益的時候,老實說,透過諮詢這已經是很正式又可以非正式去運用的這種管
道,現在也許我們的原民會...不知道,因為我們什麼事情都說拜託原民會要去做,
其實我們就可以這樣每一個族群,你不用指定是誰,只要告訴每一個民族說也許
今天他們提出自己的憲章,提出他們自己組織上面他們想要對於他們另一個成員
想要管理什麼事情的,還有他們土地想要怎麼去維護他,或者是只要更簡單的、
只要對他們內部成員,他到底想要管理什麼事情?他如何自己組成?我們看到了
不同民族的版本之後,我們才會知道說,那請問他們是不是真的會傷害自己的族
群呢?否則當我們現在在假設他們民族自己成為一個政府之後,會侵害他的族群
成員,或是會傷害外人,其實都是單純流於想像。所以先讓透過這種諮詢的管道,
或者是非正式也好,讓每一個族群的想法出來之後,我們才有辦法去問說:那將
來如何去解決這個有可能但是不一定會存在的這些衝突。
那至於像...不好意思我也想借時間回應一下剛才前一個階段有提到說,原住
民族的同意權,當原住民族否決掉、沒有同意,就是當他拒絕通過這個同意的時
候,申請人、申請發展的人,有可能是政府也有可能是私人,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那我必須要講說,原住民族基本法出現的這個同意權,是一個少得可憐的防禦的
權力。也只有他這個強而有力的、最後的防線,就是同意與否這樣,才有可能在
這個階段充分的去...也不是充分,就是在這一個部分能夠保護原住民族,所以他
的內容呢,關於他的文化、價值觀、宇宙觀、天人觀這種實質內容的否決的這種
事情,是不可能有任何的包含司法機構,外在於原住民族的司法機構,去進行審
查的,因為如果這樣就完全牴觸了原住民族同意權裡面最核心的內涵。像我剛才
有提到說,至於在程序上面,如果原住民族他自己已經提出了一個公式出來、一
個他願意遵守的、他內在規範當中的程序的話,那當然有可能他的內部成員或外
在,都可以透過他這個形式上面的程序去表達說,是不是這個同意權的行使沒有
完全符合這樣子的程序。那我只是簡單的回應就是,這個原住民族的同意權,是
目前僅有的,而且是在法律上可以...就是在基本法出來之後可以直接適用的、對
於原住民族有限的保護。謝謝。
蔡志偉主任:
好,謝謝。
主持人林江義主委:
好,我簡單的說明一下,首先第一個問題,又回到狩獵文化的部分,其實在
這次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也好,上一次你們舉辦的時候我因為忙沒有時間去參
與...其實我個人的觀點,我為什麼比較主張回到部落?我們做一個假設好了,在
座很多原住民一定有這個經驗,我們就說台灣獼猴這個動物好了,台灣獼猴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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