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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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族設置太陽光電之土地使用初探 3
於土地分區及用地類別龐雜,其中實務上最重要之部分即在於雜建照之申請,除了涉及相關建築法規
外,太陽光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區位及用地皆會影響是否得取得設置之許可。而太陽光電設備於設置
時,除須有土地所有權或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取得使用權外,依照所設置地點之不同,如鹽業用地
或嚴重地層下陷區等等,應取得區位許可或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或意見。因此,依照設置於都市土地或非
都市土地,以及土地使用分區所分別涉及之法規依據及限制亦不同,且可能涉及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變
更編定等之問題。
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之「原住民族地區」,經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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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包括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 55 個鄉(鎮、市) ,觀其座落位置,多半
位於非都市計畫土地之範圍。因此,本文即以非都市土地為核心,探討原住民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之土地區位許可概念,擬就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涉及相關土地法規之部份,茲分別介
紹如下。
在現行之區域計畫下,若非依據都市計畫法之市鎮計畫、鄉街計劃或特定區計畫所劃定的都市土
地,因不受都市計畫及都市計畫法所規範,而受現行法規認定為非都市土地。是以,該非都市土地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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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 所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所劃分為不同使用區。
非都市土地分區之編定,可按《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規定依土地所在之地理環境、人口
分布、經濟活動等因素,將非都市土地分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
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地計十一種土地使用分區。這些使用分區可再視其土地之使用性
質及開發情況,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之規定,再進一步區分成
甲種建築(供山坡地範圍以外農業區建築之用地)、乙種建築(供鄉村區建築之用地)、丙種建築(供
森林區、山坡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建築之用地)、丁種建築(供工廠及工業設施建築
之用地)、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 、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
安、殯葬、海域共十九種使用地別。
為落實土地分區編定管制之功能,並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利用價值下,《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即
規定得由內政部訂定相關之管制內容,因而依該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其中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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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1 項 及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中,就前述十九種非都市土地之使
用地別,有規定其個別所得許可使用之項目。
此外,就該十九種用地之容許項目及細目中為分析後,僅於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
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水利用
4 參考行政院 91 年 4 月 16 日院臺疆字第 0910017300 號函。
5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1 項:「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
之項目及 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7 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各類附表及申請文件皆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有呈現,網址:http://law.moj.gov.
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9%9D%9E%E9%83%BD%E5%B8%82%E5%9C
%9F%E5%9C%B0%E4%BD%BF%E7%94%A8%E7%AE%A1%E5%88%B6%E8%A6%8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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