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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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住民族設置太陽光電之土地使用初探 5
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
又有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故應依照能源局所訂定《非都市土地
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者須先向能源局申請核准
興辦事業計畫後,始得進行使用地變更編定。而主管機關對於依照《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1 辦理土地
分區變更者,其審議標準須依照《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2 項所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作業規範》審議是否核准開發,而該規範在 2017 年 3 月所公布生效之版本新增了第 14 編共 8 點,對於
基地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設立專編作為主管機關之審議標準。
除前述討論土地許可使用與面積限制以外,上述十四種得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使用地別中,依照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1 項及附表一規定,於土地可容許使用作為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且
符合面積限制之前提下,尚可區分為「免經申請許可使用」及「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關機
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又依附表一之許可項目可知,在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用地中「免經
許可」者,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而須另外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者,如農牧、林業、養殖等剩
餘的十種使用地別等,皆須受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同意函後始能取得區位許可,如下表所示。
表: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
設置位置 備註事項
非 1. 甲、乙、丙種建 (1) 原則免經許可。但不得於沿海自然保護區設置 150 平方
都 築用地 公尺以上。
(2) 須經許可者:於沿海自然保護區設置 150 平方公尺以下
市
或設置 0.5 公頃以上位於沿海一般保護區者。 工業區外限興辦工
土
2. 丁種建築用地 (3) 不得設置:以沼氣發電、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業人設置自用再生
地
為再生能源者。 能源發電設備。
3. 農牧、林業、養 原則須經許可。限風力、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設備點狀面積使用 660 平方公尺以
殖、國土保安用 下,地熱需小於 5MW;但太陽光電與地熱不得設置於特定農業區。倘位於沿海
地 自然保護區另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4. 鹽業、窯業用地 原則須經許可。限風力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點狀使用 660 平方公尺以下。
原則須經許可。限風力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點狀面積使用 660 平方公尺以下。地
5. 礦業用地
熱不限面積。倘位於沿海自然保護區另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原則須經許可。但沼氣發電、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為再生能源者不得設
6. 交通用地
置。倘位於沿海自然保護區另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二、興辦事業計畫核
准文件。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下列申請案
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一、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
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三、鄉村區土
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 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之文件。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 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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