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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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原則須經許可。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發電、地熱發電及小水力發電之發電設
施使用。但風力發電及地熱發電之設施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並
7. 水利用地
應依水利相關法規之使用許可規定辦理,以確保蓄水、供水及防洪等功能不受影
響。
原則須經許可。限於遊憩設施使用。且限風力、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設備點狀面
8. 遊憩用地
積使用 660 平方公尺以下。位於沿海自然保護區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
9. 古蹟保存、生態
不得設置。
保護及殯葬用地
10. 特定目的事業 原則依計畫使用。須經許可者:於沿海自然保護區設置 150 平方公尺以下或設置
用地 0.5 公頃以上位於沿海一般保護區者。
參、國內外原住民族土地發展太陽光電之案例介紹
一、我國原住民族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案例
就本文所蒐集臺灣原住民對於在部落土地發展太陽光電就之三個案例,主要的核心概念,可以分
為:走向發電自主、以綠電消弭發展不均以及部落土地正義三個面向。
(一)台東達魯瑪克部落
台東達魯瑪克部落積極於部落內發展太陽光電,目前完成社區活動中心、長老教會兩套太陽能發電
系統,加上即將在天主教會裝設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有三個示範場所共 10KW太陽能作為示範,理論上
每年發電超過一萬度,大概四戶部落家庭用電量。達魯瑪克電力公司也保留了未來擴展規模及吸納更多
在地民眾參與的可能性,第二期則希望以承租部落內大南國小的公有屋頂為目標。而達魯瑪克電力公司
在 2017 年 9 月 23 日正式宣布成立籌備處,目前第一期資金均已到位,後續將正式展開公司與電廠的申
設作業。第一期資金除了社區民眾投資之外,長期關心再生能源發展的團體及夥伴也多有投入,例如陳
曼麗委員在籌備初期就已積極表態參與,希望結合眾人之力催生第一個由在地居民自主發起的原住民部
落電力公司,總共有 45 人加入股東,其中部落居民有 20 位加入,股東預計可分配 80%售電利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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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社區,10%作為綠能部落工作基金 。部落發展太陽光電,從能源自治進而走向原住民實質自治,
取回電力自主權,降低能源開銷,甚至能透過達魯瑪克電力公司的售電利益助益部落發展。
(二)花蓮秀林鄉大同、大禮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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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秀林鄉太魯閣族大同 、大禮 13 部落,至今 70 年來都沒水、沒電,族人多次向台電請電未果,
11 陳秉亨,太陽神之子以太陽發電-達魯瑪克部落,集資成立第一個原住民部落電力公司,上下游市集,
2017/09/24,網址: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00745/。
12 大同部落位於砂卡礑溪中游左岸上方之平台,海拔高度為 1128 公尺,原始之部落名稱為「砂卡礑」的太魯
閣族部落。
13 大禮部落位於砂卡礑溪下游左岸上方台地,海拔約 915 公尺,舊部落名為「赫赫斯」,是花蓮地區太魯閣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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