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原住民族文獻第1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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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如果獵人熟悉自己獵場有這樣的泉水,那麼表示他經常有機會豐獵。鄒人也累
             積不少觀察各類動物的特殊行為,例如犬獵追逐獵物之際,若動物一泡冷水之後就
             會短暫失去體力,是獵捕的時機,但不久就會恢復體力不易追及,這些在獵場的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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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知識無法在此贅述 。總之,狩獵動物所延伸的關於動物形態、習性、獵場生態
             以及對應的狩獵知識極為精緻。

             狩獵動物與社會文化

                 在山豬形態學的討論中已提到山肉分配的原則,這些是鄒人吃山肉之餘賦予野

             生動物的社會文化意義。在鄒族而言獵場及其獵物是屬於全家族的,不是獵人自己
             的財產,所以獵獲必須要分配所有家族成員享用,這個制度鄒語稱為butis’i,目的是
             要所有家人都能共享獵場獲得的資源,山肉如此,漁獲也是如此。獵獲者以及參與
             狩獵的人雖能分得多一些,但基本上獵物就是要共享共用,除了在部落分享,在山
             裡遇見剛上山的獵人同樣要分享,值得一提的是獵人返回農作區zoezoyx遇到獵人就

             不再給山肉,但若遇見婦女就一定要給,因為婦女不在獵場活動就不會遇見獵人,
             她們在農作區工作就需要分給山肉,她們自已吃或是帶回家給家人吃都可以,從此
             我們也可以理解鄒人將hupa獵場和農耕地加以區分,獵場屬男性,女性則在農耕地
             為主。獵物分配是狩獵文化之精髓,違反獵物分配者會遭指責或詛咒,筆者認為這

             是鄒族傳統社會的強制性「經濟分配模式」。家族成員均可透過獵物分配,享用獵
             場資源,不會因為沒有實際參與狩獵活動而無山肉食用,可維繫家族成員之間的關
             係;另外,鄒族認為經常分享獵物的人是值得尊重的,分配者除證明自我狩獵能
             力,也可展現其在家族之重要地位,這是獵物分配的社會意義。
                 我們在前段討論中也提到山豬的厚皮是贈送給尊敬的長者,基本上鄒人已經

             將山肉及漁獲作不同等級的評價。例如山豬肉是等級最高,其次為鹿以及山羌、山
             羊;鳥類是藍腹鷳和帝雉的評價最高,其他鳥類屬次等;魚類則是鯝魚最高,其次
             是高身鯝魚以及何氏棘魞,其他魚類屬次等。當然有些動物鄒人根本不會吃,或者
             勉強吃了也認為上不了正式台面,例如部分鄒人吃猴肉,只會在同輩之間分享,不

             會給長輩吃。在鄒族的飲食文化中,這些獵物及漁獲的不同評價也符合鄒族對敬重
             長者的社會價值。我們可以從吃山肉、獵物分配以及飲食禮俗中發現,獵物的利用
             以及管理其實已映照出鄒人社會結構與秩序維繫的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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