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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般的母語老師)。學童可以同時用中文以及母語學習同一個學科內容。在這期間,政府應安排課程,協
助母語教師取得合格教師證、同時協助該校已有合格教師證的族人教師提升族語能力。(為鼓勵原住民
籍教師成為雙語教師,政府應提供誘因,使之積極學習母語。例如:通過族語認證xx級,每月可加薪N
元)。第二階段,當校內有越來越多的老師可以使用雙語教學時,則不再需要母語老師同步上課。(已
取得合格教師證的母語老師可以轉任為專任師資,而未取得合格教師證的母語老師可以繼續擔任母語老
師)。另外,考慮到原住民族語言裡,較少有「現代科學」裡的專業詞彙,因此,也可以考慮採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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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雙語」, 以族語教授文化類學科,以中文教授科學、科技和經濟類學科。(如此,也可以解決原學
校非族人教師的工作權)
另外,如文本中所述,德國索本族雙語教育成功的關鍵還有「學校協調員」與「課程專業顧問」。
所謂「學校協調員」,係由該學校內原本的雙語教師擔任,只是除了原本的教學工作外,他們還必須要
與學校管理階層緊密合作,督促學校正確實施雙語教學的目標。而「課程專業顧問」,比較像是校外的
一個諮詢單位,提供雙語教學相關的課程諮詢服務(包括:協助開發雙語教材…等),此舉亦可參考。
非部落地區,單一族別的原住民幼兒人口若達一定人口數,則開設「週末母語課程班」以及寒暑假
的「全母語文化課程班」。
有鑑於越來越多的族人選擇居住在非原鄉地區(工作需求),家中幼兒不可能每日通勤回部落上
課,因此,比較可能實施的方案為「週末母語課程」以及寒暑假班的「全母語文化課程」。這些課程是
「體制外」的課程,意指是另外設立的語言振興機構。事實上,現在在都會地區已經有許多類似的課
程,但未「制度化」,因此成效有限。雖然這些課程的主要教授對象為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但
也應鼓勵成人進修。
五、師徒制的母語師資培育
母語的復振,需要很多人的努力,單靠幾十位薪傳級教師的定期授課是不夠的,我們需要更多的母
語師資。在培育新的母語老師方面,除了個人的努力以外,或許也可參考外國的「師徒制母語師資培
育」。所謂「師徒制母語師資培育」,係指由一位能夠講流利族語的族人(通常是部落耆老)帶一位學
徒(通常是年輕人),每週 1-2 次,學徒跟著老師從事一整天的活動,或許是下田幹活,或許是買菜煮
飯,或許是拜訪朋友,也或許是陪同老師去教課。如此,學徒可以在生活中學習族語,並透過身體行
動,將相關語言深植在腦海裡。(當然,我們應該要支付給老師合理的費用。)
六、族語振興,刻不容緩
我的外公於數年前過逝,若現在還活著,已經 90 歲了。他出生在日治時期,因此他的第一語言是
太魯閣語,第二語言是日語,至於中文,可以聽、說簡單的日常用語。我的母親出生於 1950 年代,僅
受 6 年的義務教育。因為她幾乎一輩子生活在部落裡,因此她可以說流利的族語,至於中文,僅僅是簡
7 所謂「分科雙語」,係指以學科分類,用第一語言(族語)教文化類學科,第二語言(中文)教授科學、科
技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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