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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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荷蘭選擇新港作為統治臺彎的首府,推行新港語作為各村社的共同語言,再透過傳
播基督教,設立學校,禁止歸順的村社砍殺人頭,但並未禁止砍殺不歸順的村社的人
頭,此為荷蘭統治教化不一致之處,終荷蘭治臺之際,仍未完全消弭砍殺人頭之風。
荷蘭在臺灣沒有實施嚴格的「分而治之」政策,除了新港、蕭壟、虎尾壟和麻
豆等少數幾個村社禁止華人居住外,華人散居在這幾個村社郊區種田或者領有通行
證和許可證到原住民村社做生意,在距離荷人控制的新港及附近地區較遠的其他村
社則華人可以和原住民雜居。荷治時期的華人人數才15,000多人,因為分散居住,
沒有形成商業都會區。所以荷蘭在臺灣並未實施華人頭目的「甲必丹」制。郭懷一
事件後,荷人仍允許中國華人前來臺灣,主因就是鄭成功阻止荷蘭和中國貿易,荷
蘭利用華人作為與中國做生意的管道。
荷蘭治臺的經驗中,有一項措施後來被引用到印尼,即荷蘭在1677年規定在巴
達維亞的華人必須取得許可證才能與巴達維亞附近地區的印尼人進行貿易。荷蘭官
員利用該一條例從中牟取私人利益(Pane 1980: 313)。
臺灣原住民族基本上是以漁獵維生,農作以種植小米和芋頭、蕃薯為主,華人
移入後才種稻,荷蘭統治時感覺糧食不足,乃鼓勵原住民種稻,因鹿皮數量日減,
亦允許以稻米代替鹿皮繳稅。獵場就變得愈來愈重要,最早是虎尾壟社在1637年1
月襲殺在其獵場打獵的華人,1638年荷蘭規定華人在該獵場打獵需取得許可證,
1642年2月禁止華人在其獵場捕獵。
荷蘭對於歸順的村社會要求其呈獻土地,其表現方式是令其呈贈果樹樹苗,
然後拿到荷蘭統治的大員和雞籠、淡水種植。因此授予權杖、呈獻土地(以樹苗表
徵)和繳交貢稅(1648年以後取消),成為荷蘭治臺的三位一體的統治儀式。
附註
1 據村上直次郎之研究,Basayers人是居住在三貂角、基隆、淡水一帶的族群。其祖先來自臺灣東
部遙遠海上之島,經蘭嶼、綠島抵達東臺灣中南部,構成中部阿美族之一部。另一部則繼續北上
至宜蘭噶瑪蘭(Kavalan)和北臺灣。據淺井惠倫教授之研究,宜蘭平原之Kavalan語與基隆、
淡水之Basay語係同系,僅具有方言之差異而已。此一Basay在17世紀據西、荷史料尚可確認有
相當數目之棲息事實,如今以平埔族群身份同化於漢民族之中,幾已消失無分矣。參見村上直次
郎 1990:327-328,註61。然而,據筆者調查所知,阿美族和噶瑪蘭族及雅美族彼此語言無法
溝通。
(97) 荷蘭對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方式與儀式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