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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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IX. 對華人的規範
荷蘭人初到臺灣時,島上各村社就有華人居住,而且荷蘭係透過華人的翻譯與
原住民溝通。由於華人到臺灣已有很長的時間,與原住民發展出商業關係,擁有獨
佔的對原住民的商業利益。荷蘭人進來,會影響其商業利益,所以初期華人會聯合
原住民起來排拒荷蘭人,但都遭到鎮壓。原住民逐漸歸順荷蘭後,華人只有自行聯
合起來抗荷,最著名的是1652年郭懷一的抗荷事件。
荷蘭治臺,需仰賴華人的經商能力。最早是在1632年征服小琉球島,將之滅
族,荷蘭大員當局將該島出租給華人,招來臺灣地區的原住民前往開墾(江樹生
1999:233,473;2002:380)。
以後荷蘭對於在臺灣的華人規定需領有通行證和許可證。1633年5月14日,住
在魍港捕魚及交易的華人,以及在那附近出入的華人,需持有公司的通行證和許可
證。如果華人持有通行證和許可證,當地原住民會向他們勒索金錢及其他物品。
如果沒有通行證或許可證的華人,就會遭當地原住民奪取他們全部的東西(江樹生
1999:89)。
1634年11月9日,長官普特曼斯與大員議會決議,因為在魍港燒石灰與捕魚的
華人,以及在赤崁農地耕種的華人,遭受麻豆人與蕭壟人很大的騷擾,決定要發准
照給他們,使他們不受妨礙地從事他們的工作,在他們的准照上使用中文附加條文
說,麻豆人或蕭壟人若再騷擾華人,將會受到懲罰(江樹生 1999:189)。
然而在魍港工作的華人還是遭到原住民騷擾,所以大員當局在1635年5月15日
又重申,任何人都不得妨礙持有公司證件的華人在魍港燒石灰或捕魚,也不得侮辱
他們或其他傷害的舉動。當地原住民承諾會遵行(江樹生 1999:204)。
1635年12月18日,大員當局與麻豆社頭人訂立和約,其中第5條規定,麻豆對於
在彎簡(譯音)燒石灰之華人及作鹿皮買賣或其他交易而需要使用平地之華人毫不
加害,而許其自由通行。但不得將中國海盜、脫逃之荷蘭人或其奴隸,留於家中。
大員當局發給華人捕鹿的許可證,華人跑到原住民的獵場捕鹿,影響原住民的
生計,1637年1月15日,虎尾壟人在麻豆的野外襲擊幾個持有許可證捕鹿的華人,
打死1名華人,擄去6名華人,還很凶暴地毆打了其他人,並奪去他們捕鹿的許可證
(江樹生 1999:284)。荷軍在10月29日清晨率領從新港、麻豆、蕭壟、諸羅山和
目加溜灣來的盟友從陸路向虎尾壟進攻,擊敗虎尾壟的反抗(同上:352-356)。
(93) 荷蘭對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方式與儀式 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