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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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1. 笨港溪,在此捕獲的烏魚不須繳納什一稅,因該烏魚輸出時必須在大員繳納
                      出口稅。
                     2. 在赤崁的普羅岷西亞市鎮裡的宰豬,規定豬肉價格不得高過每斤30分(cent),
                      而且贌商必須每日供應充足的數量。

                     3. 公司的靛藍種植場(indigo velden),約有130摩根(morgen,1摩根約合0.3公
                      頃)的土地和26頭耕牛使用1年,規定如有耕牛死去,贌商必須每頭賠償15
                      里爾;不過上述土地免繳所有的什一稅。
                     4. 在內陸的水域和河川的漁場,其贌售利益歸福爾摩沙的居民,其中尚有不知

                      道應歸哪一個村社的,以後再議;雖然贌售,原住民仍得隨時前往那些漁場
                      捕魚。
                    大員當局從華入居民收到可觀的人頭稅,有37,200里爾。為了增加財政收入,
                在1653年實施屠豬發贌,以及在幾個原住民的村裡設立試驗性的公司的商店。
                    然而,福爾摩沙的貿易也不盡理想,已有一段時間收穫不佳。巴達維亞當局對

                這情形的改善沒有抱多少希望,因為公司在福爾摩沙貿易的主要夥伴華人,遭逢中
                國內戰(指鄭成功和清國的戰爭)殘害,還會持續很久。在中國商埠的商人還有很
                多滯銷的貨物存放在那裡,因為陸上的貿易路線仍然非常危險。尤其是對福爾摩沙
                最重要的中國商埠安海與廈門,因係位於鄭成功與他的叔父鄭芝莞(Goniya)的轄

                區廈門之間,情勢錯綜複雜,經商困難(江樹生 2002b:181)。
                    1661年3月,因為鄭成功對臺開戰之威脅日增,所以大員當局停辦地方會議。
                行之於巴達維亞的承包稅制,亦禁止在臺灣實施。但關於諸村之商業則為例外。淡
                水之商業,因該處並無當地硫磺之需要,故未施行承包稅制(村上直次郎 1990:
                194)。也就是說在市鎮地區不實施承包稅制,而村落地區則尚有實施者(同上:

                196)。



                VIII. 劃定狩獵場


                    1638年10月19日,虎尾壟的長老前往大員,受到荷方殷勤的款待,荷方派掌旗
                官佩得爾和下席商務員Joannes van den Eynden跟他們一起前往其村莊,以便在笨港與
                虎尾壟之間插定界樁,因為該村莊居民懇求,為了維持該村莊的收益和生計,准予
                保留虎尾壟的野地的三分之一地區只許他們自己打獵,別人不得在那地區打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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