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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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檳榔、椰子、橘子、檸檬、香蕉、荔枝、酸果樹、柚子。呈獻之果樹苗在南臺灣是
種在大員城堡內,在北臺灣則種在淡水的安東尼城堡和雞籠(江樹生 2002a:92)。
VII. 商業承包稅制
荷蘭統治臺灣之主要目的是做為商業貿易據點,為增加公司收入,實施承包稅
制,此主要針對住在臺彎的荷蘭人、華人和日本人。原住民因為缺乏資金和經商技
能,故不施及原住民。從1644年12月開始決定在各主要村落笨港(Ponckan)河及
南部全體,在一定條件下,令華人或荷蘭人(非公司雇用人)之最高標價者包攬商
業。其方式是以承包部落的商業為標的,訂出各部落的標價,再公開招標。其訂定
各部落之標價如下:
大武壟(Tevorangh) 140勒阿爾
哆囉嘓(Dorcke) 140勒阿爾
諸羅山(Tirosen) 285勒阿爾
大利堡(Palivo) 115勒阿爾
虎尾壟(Vavorlangh) 300勒阿爾
南部一帶 800勒阿爾
笨港河「半年份」 220勒阿爾
多列那布(Dolenap)與北淡水之新港津(Sincangin) 140勒阿爾
及其他商業以帆船4艘組織經商者每航行一次
以上合計 2,140勒阿爾
上列金額先收半數,其餘半數等承包期滿時繳納。以後還有更多村落發標包
辦,而上列金額將會增加(村上直次郎 1970b:423-424)。
此外,又針對黑糖、中國蠟燭、煙草、阿拉克(arack)酒、油、脂肪、內地
藤、珊瑚及其他雜貨,課稅一成,而對於阿拉克鍋則依其尺寸及重量每月課徵2或3
勒阿爾。荷方又取締不定期之航海,因其難以收稅(村上直次郎 1970b:424)。
至1651年4月17日,荷蘭規定所有在公司統治下的福爾摩沙的村社、河川和漁
場,都贌售給出價最高的人,情形如下(江樹生 2002b: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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