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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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感謝荷方的協助,答應歸順服從荷方(江樹生 1999:411)。
                 12月18日,14名虎尾壟人前往熱蘭遮城堡,報告他們村民之決定,將來不再阻
             擾華人在他們的野地裡打獵,他們將交出那些去搶劫的人。於是締結和平協議,那
             三分之一保留只給虎尾壟村民打獵的野地,現在也被長官與議會開放給中國獵人打

             獵(江樹生 1999:422)。
                 由於新港、大目降等社的長老們請求准予跟他們鄰近村社共用獵場,大員當局
             決定對此一問題留待以後酌情處理。1650年3月15日,在普羅岷西亞舉行第七次北
             區地方會議,基於要儘量維護社會的安寧與和平,乃決議各社的人都要在自己獵場

             打獵,不得到別人獵場打獵,除非獲得荷方之批准。
                 荷蘭在5月4日大員議會討論新港、大目降、蕭壟、目加溜灣、麻豆、哆囉嘓、
             諸羅山、大武壟諸社的獵場問題,也針對福爾摩沙全島,特別是在赤崁地區捕鹿的
             問題,商討如何因應之辦法(江樹生 2002b:131)。但沒有提出具體辦法。
                 1651年2月中,臺灣各村社之間對獵場的使用發生嚴重糾紛。蕭壟社和麻豆社

             的居民禁止新港社與大目降社的人到他們的獵場打獵。以致於那些失去獵場又不
             得在赤崁附近打獵的人,將無法取得生活必需品。此外,該一地帶繼續有很多土地
             被中國農夫用來栽種甘蔗。大員長官Nicolaes Verburch瞭解公司對這狀況不能再坐視
             不管,否則勢將引起村社之間嚴重的騷動。他認為解決的辦法,只有用公司的經費

             來資助那些受害者的生活,其經費可從稻米的徵稅、村社的收入以及新徵收的農地
             稅撥款運用。此後亦禁止諸羅山與麻豆的獵場安設捕獸機捕獵。同時,公司嚴格監
             視,要使華人贌商沒有機會壓榨原住民(江樹生 2002b:181)。
                 蕭壟社和麻豆社的獵場疆域範圍,自古就在東邊沒有超過Livoetcho溪的南邊和
             西邊,即距離諸羅山這邊約2浬。從那座山腳算起,向北彎過去到海邊,沿海直到

             笨港溪入海處。這個獵場疆域範圍,諸羅山社的人要求公司命令麻豆社和蕭壟社的
             人要嚴格遵守。1657年10月,有幾個Groot Takapoulang社的居民由他們的一個長老陪
             伴至諸羅山,請求准許他們帶30個壯士遷居別處,去那裡開闢一個新的村社,那個
             地方距離阿里山的森林(Arrissanse Bosch)約3浬,距離諸羅山社約半天的路程,比

             他們現在的居處更靠近諸羅山(江樹生 2011:291)。
                 荷蘭為了維護各村社間的和諧以及讓人民維持生計,必須協調各村社的獵場範
             圍。由於人口增加,獵物愈來愈稀少,他們必須遷移他處尋找新獵場,此也造成原
             住民向山區以及從南到北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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