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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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下列各項要點:跟去年一樣,每社人民無須繳納年度貢賦。新規定是有關於設有基
                督教學校的所有村社,取消負擔當地人學校教師的生活費的義務了,以前每戶都必
                須提供數束稻子給當地人教師。現在這些教師將每個月從公司領取薪金。因此以後
                他們不必再給他們稻子了。各社長老如有通姦、酗酒、粗野無禮的生活,都被免職

                (江樹生 2002b:184-185)。
                    大會照例由翻譯員以他們各自的語言宣講,內容跟以前一樣,可能是原住民喜
                歡酗酒,所以在會上慎重勸戒所有的長老,務必自己戒除酗酒的習慣,用以作為少
                年人的良好模範(江樹生 2002b:190-191)。

                    1652年也循例在赤崁的公司庭院裡舉行地方會議。3月23日從53個北區的村社
                來的酋長聚集開會。3月25日也有從52個南區村社來的代表在赤崁開會。6月12日,
                第一次在東岸,距雕熱蘭遮城約6日路程的卑南,舉行東區地方會議,在卑南那裡
                派駐一個士官和23個士兵,在那次會議中有34個村社的酋長出席。
                    截至1652年5月統計,向公司登記結盟的福爾摩沙村社總數有251社,合計居民

                總數為59,805人,住家總數為13,893戶(江樹生 2002b:284)。
                    此項地方會議一直到1661年才取消,因為鄭成功開戰威脅日增以及地震而導致
                目加溜灣人、焦吧年人和大武壟人逃出原住的村舍,有60人和前往協助叛逃領袖
                Dapare的30名干仔霧(Kanakanmavo)人一起逃到一個叫Tosicil的高山上,意圖脫離

                荷蘭的統治,荷蘭稱他們為叛徒(江樹生 2011:387,394)。



                IV. 司法審判

                    荷蘭在臺灣並沒有設立法院,司法裁判是由行政長官決定。最早的一樁審判是

                採取公審。1637年12月1日,獲得荷蘭承認和支持的放索仔社頭領遭人殺害,長官
                范得堡率領隨從140名士兵前往放索仔社逮捕兇手,並主持審判。他採取公開審判
                程序,除了有放索仔的居民參觀以外,還有鄰近的Dolatocq社和Vevorangh社的人,
                以及搭加里揚的長老們帶領的850個人在場,經過公開審訊,並與各長老商議,決

                定將5名兇手處以死刑。繼由長老們向圍觀的群眾公開宣布他們所犯的罪狀,並警
                告每一個人,要以此引為鑑戒,以免遭受同樣的不幸,而要繼續忠實於他們的長
                老,於是在眾人之前執行了處決,但只處決3人,另外2人予以釋放,用以展示荷方
                不是對所有的人都要報復。此外並公開嚴厲警告放索仔人,要把放索仔的首領指




                (85)                                       荷蘭對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方式與儀式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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