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P. 83
本期專題 4
1644年3月下旬先後舉行北部、南部及東部會議,照例在赤崁舉行。北部23村
落,南部39村落(至少附屬於18大村)及東部11村落之酋長等偕同隨員,多數出
席,上列各村落之中,北部14村落及南部4村落,從前全不服從,現在都來參加。
會中宣布事項跟去年一樣。
荷蘭嚴格限制原住民遷移居地地點,不同意村社居民遷移他處,不同意住在
平地之居民遷到山區,鼓勵居住在山區的村落遷移到平地。1644年4月,新大目降
土著數家族約計60人,在故長官杜拉第紐斯時代,曾鼓勵他們接受基督教教育,准
其遷居新港,後來他們數次申請欲回原地,未獲許可,而竟前往故地築屋種稻,因
此,為示儆戒起見,將上列房屋及水田予以破壞,而將該人等帶回新港居住,並將
主謀者中之2人繫鎖以示懲罰(村上直次郎 1970b:413)。
1648年3月10日。在赤崁舉行第五次北區地方會議,會上宣布,一年一度的貢
賦,現在因巴達維亞當局的寬宏大量而取消了。大員當局要求與會的長老答應遵辦
下述各項:
1. 按照荷蘭的習慣,長老任期一年,權杖不得借給任何人使用,要於明年帶來
赤崁。如果有人在這期間死亡,代理人要小心保管,以便將該權杖交給荷
方,或於下次召開地方會議時帶來會場,並詳細說明該長老死亡情形。
2. 任何人,無論是家屬或社民都不得像以前那樣隨意搬家遷居,但要先向荷人
報告,由荷方決定是否准許他們搬家遷居。
3. 如果看到沒有佩帶贌商專用的銀牌的華人來他們村社交易或出入,他們得通
知荷人之後,予以捕送至大員城堡,每捉來一個可獲得5塊棉花布。
4. 各社之間不得發動戰爭,一旦發生糾紛,要向荷方報告。不過,如果在邊界
或自宅遭遇敵人襲擊,他們得以自衛。
5.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參加或離開地方會議,甚至未結盟的村社的人或從敵方村
社來的人,也都可以自由來去,開會期間絕不過問任何發生過的過錯或不快
之事。
議長在地方會議後宣布將赤崁改稱為Hoorn,然後經由翻譯員以中國語言稱呼
該地,並用書面公開宣布,命令以後在口頭上與書面上都要使用Hoorn以取代Saccam
之稱(江樹生 2002b:11-12)。
1648年3月13日,議長在Hoorn舉行南區地方會議,在會上鼓勵瑯嶠的其他村
社去攻擊圍困荷方的那些敵人,如此可得獎賞(即每取得一個男人頭顱賞4塊棉花
(83) 荷蘭對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方式與儀式 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