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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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號(Gouden Leeuw)於1622年10月航抵拉美島(Lamey;Lameijess。即小琉球島,
             荷人稱之為金獅島)避風,船員登島後全遭島上土著殺害,故荷蘭在1632年5月3日
             出兵討伐小琉球島上原住民,加以報復性殘殺。根據《熱蘭遮城日誌》之記載,小
             琉球島被抓者有700人,被殺死者有550人(江樹生 1999:233-473,2002a:380;村

             上直次郎 1970a:100)島上幾乎已沒有小琉球島語族。荷蘭大員當局將該島出租給
             華人,招來臺灣地區的原住民前往開墾。
                 荷蘭在1624年入據大員,設立統治機構,派遣最高官員是行政長官(或稱總
             督),並開始在大員興建堡壘。該地靠近海邊,地方過小,只是沙洲,沒有淡水,

             易被海水沖塌,故在新港(今臺南新市)選擇一條淡水河邊的適當地點建設新商
             館。行政長官宋克(Martinus Sonck)於1625年1月15日前往新港,與當地原住民的
             頭領建立友好關係。1月20日,新港有70名頭人到大員荷人駐地,宋克親切款待他
             們,用15匹棉花布(棉花)向他們購買一塊大小足夠荷屬東印度公司使用的土地。
             在大員的公司商館決定將該新港地點命名為普羅民西亞(Provincia)市鎮,以紀念

             荷蘭7省的聯合(江樹生 2007:161-163)。
                 該新港又稱為赤嵌(Saccam),荷蘭在東西方設砦以當守備,建設公司宿舍、
             倉庫、病院等,並採取類似開發巴達維亞城一樣的作法鼓勵華人移入,以期華人帶
             動商貿及增加人口數,使成為繁華之城市。有一段時期該地居民染瘧疾者甚多,華

             人皆逃去,後經逐漸改善,居民才漸見增多(村上直次郎 1970a:17-18)。當時新
             港有土著400人居住(同上:48-49)。
                 剛開始時,荷屬東印度公司和新港一帶的原住民維持友好關係,雙方進行商業
             往來。至1628年6月新港原住民接受荷蘭為其保護者,雙方訂約(所謂訂約應是荷
             蘭人宣布條約內容,新港長老予以口頭同意,因為他們不識文字),新港原住民願

             服從公司之命令(村上直次郎 1970a:73)。此應是一個好的開始,荷蘭與新港原
             住民以和平方式,雙方各得其利。
                 接著在1629年12月2日,新港以北的目加溜灣社和麻豆社的居民因殺害荷人,而
             派代表至新港社,向荷蘭官員請求和解,讓他們自由地、不受迫害地至大員見長官,

             以便締定和約。荷蘭提出以下條款令其遵守,如此則可獲得並享受荷方的友誼。
                 1. 歸還被殺荷人的頭顱和骸骨。
                 2. 歸還被奪去的荷人所有武器。
                 3. 每年獻出感恩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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