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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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4. 目加溜灣的華人頭家(cabessa)Hoytsee,被認定為造成這場衝突的大煽動者。
                     5. 交出跟他們殺害之同等荷人人數的青年人,照巴達維亞(Batavia)總督閣下
                      的意見處置。
                     6. 派出跟荷人去他們各社相等人數的人質,如同荷人住在新港時那樣,以便荷

                      人能平安的在那裡來往。
                    經過交涉後,目加溜灣社和麻豆社的代表答應遵守前述三條。至於其他各條,
                未能達成協議。等大員長官前往中國回來後,雙方再議,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去考慮
                (江樹生 1999:6)。

                    荷蘭在1632年5月率軍與蕭壟、新港土著及福爾摩沙(臺窩灣[安平])一團,出
                征小琉球島,予以滅族。麻豆土著曾殺害荷人及未能如新港及蕭壟居民參加與援助
                荷軍,損害荷蘭在大員之威嚴,故荷蘭想懲罰麻豆,於是趁現下新港人及蕭壟人正
                聯合與麻豆人交戰之際,出兵加以懲罰。
                    1632年11月23日,荷軍500人分為七隊進攻麻豆,麻豆人外逃,荷軍輕易佔領麻

                豆村,未損失一人,亦無一人負傷。荷軍破壞及焚燬麻豆住屋。
                    11月28日,有麻豆頭人與長輩2人代表該村,與新港人及蕭壟人數人及牧師尤
                紐斯(R. Junius)一起到熱蘭遮城,請求如新港人對荷蘭人同樣方法,准其歸順。
                    荷人提出和約草案,請麻豆代表攜回討論。12月3日,麻豆代表再至大員,答

                應和約各條款,並將攜來之檳榔及椰子小樹數株,栽種入土,以為歸順之證據。彼
                等以此表示將土地連同產物,讓渡予荷蘭。荷蘭將該條款布告附近各村(村上直次
                郎 1970a:123-126),這是荷蘭與臺灣原住民議定之第二個和約,麻豆將其土地讓
                渡給荷蘭,且致送檳榔及椰子小樹苗表示讓予土地及臣服,此成為日後荷蘭與臺灣
                其他原住民建立統治關係的象徵儀式。

                    荷屬東印度公司與麻豆社頭人訂立和約內容如下:
                     1. 歸還被殺荷人頭骨及骸骨、荷人之小銃及其他銃器和衣服。
                     2. 呈獻栽種土上之椰子及檳榔小樹表示將其自祖先以來所有麻豆村及附近平
                      地,完全移讓給荷蘭之議會。

                     3. 今後不再敵對荷人或其同盟者,接受其保護,服從荷人選任之四首領之命
                      令。在麻豆四所教堂中,每三個月輪流在其中一所懸掛公爵旗。
                     4. 荷蘭若與他村或本島土著交戰時,麻豆將協助荷軍參戰。麻豆亦期望荷人在
                      公司規定所許範圍,儘量援助麻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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