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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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活捉一個男人賞10塊棉花布)(江樹生 2002b:16)。
                 在該次會議上還宣布:「已經接受基督教教育的村社長老,必須為當地人教師
             供應食米(按照老習慣每戶每年供應10斤米)」(江樹生 2002b:20)。
                 1648年5月16日,南方各村社,除了反叛的Barbaras人之外,都與荷蘭締和(江

             樹生 2002b:44-45)。至此時,荷蘭才控制南臺灣各社。
                 1650年3月15日,在普羅岷西亞(Provintie),舉行第七次北區地方會議。由翻
             譯員分別用新港語言、山區語言和Camachat的語言,將去年所有條款的大部分,以
             荷蘭的名義向這些福爾摩沙人宣講,一年一度要繳納的貢賦,今年,巴達維亞總督

             和東印度議會出於關愛之情又予以取消了。
                 大會宣講內容跟以前一樣,較為特別的是:1. 為了維護各社安寧與和平,各社
             的人都要在自己獵場打獵,不得到他社獵場打獵,除非獲得荷方批准。2. 各社仍需
             供應本地人教師生活所需的米,每一個大房子(groot huys)每年供應15束稻子,中
             等房子的供應10束,小房子供應5束稻子,每束稻子脫粒之後需重約1磅。3. 此地鄰

             近村社的居民,不得放狗,必須將狗綁住,俾免傷害在那高地及其附近的小家畜,
             而且將來點火燒他們獵場時必須小心地燒,以免燒壞華人的稻作或其他作物。4. 這
             鄰近村社的原住民,不得在其村社地區以外追趕任何華人,去查看有沒有人頭稅單
             等,只能在他們的村社內追查(江樹生 2002b:105-111)。

                 3月18日,在赤崁舉行南區地方會議,參加此次會議有許多社的長老是女性,
             當時原住民有施行母系社會,所以有女性長老,荷蘭接受原住民女性參政。
                 Knanga社長老Pourivil出席會議,他也按照締和的條件,帶一隻閹割的公豬和
             一些珊瑚來交付,這些是因他犯錯而被處罰的;他們也答應改過,並為表示願意
             順服,交一把砍刀給荷方,這是他們宣誓的方式。因此,荷方在所有長老面前宣

             告,這個社已經是朋友了。為要使Talakobus社的人承認謀殺荷蘭人的罪行,罰他們
             此後每年在地方會議時必須帶一隻閹割的公豬來交付。Talakobus社、Varongit社和
             Coeloelauw社的人也要同樣如此處罰(江樹生 2002b:112-119)。
                 福爾摩沙議會於1650年2月13日派出一支120名軍隊去南區村社,要去張揚公司

             的權威。那些士兵還鼓勵平地的盟友村社去向山上他們的敵人和威脅者報仇。答應
             他們每砍得一個敵人的頭,將從公司獲得3塊棉花布的獎賞(江樹生 2002b:181)。
                 1651年3月7日,在赤崁舉行第八次北區地方會議,先由長官向荷蘭人翻譯員講
             話,然後由他們依序用新港、虎尾壟、Camachat和山區的語言向原住民翻譯,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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