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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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贈長官,表明對公司與長官杜拉第紐斯的順服(江樹生 2002a:1-3)。莫金紐斯
             責備福爾摩沙人繼續的互相爭鬥。他命令他們要和平相處,有糾紛,就要至熱蘭遮
             城向長官與議會申訴。為了要堅定友誼,荷方贈送每一名長老一件黑色的緞袍和一
             根日本的籐杖。會後荷方款宴與會者(同上:6)。

                 1644年3月15日,福爾摩沙議會決議,在北區地方會議中宣布,對那些長老不
             再像以前那樣發長袍給他們了,但是,為了要象徵他們的權勢,要發給每一個來參
             加會議的長老一根以銀彫刻公司徽章之藤條(權杖)(江樹生 2002a:245)。
                 議會又決議,要像荷蘭的習慣,長老任期一年,按照村社大小指派1-4名長老,

             教師不得成為長老,長老也不得成為教師。也宣布,任何人不上學或不上教堂者,
             每缺席一次,就要罰l張母鹿皮,這項處罰由探訪傳道(cranckbesoucke或譯為疾病慰
             問師)登記,由長老收取交給該地政務員。諸羅山的人必須提供一塊田地給他們的
             本地教師及其他相關的人,那塊田地的大小,要足夠維持教師每年的生活費用(江
             樹生 2002a:246)。

                 3月21日,因為大員長官已離開臺灣回巴達維亞,由大員議長Maximiliaen
             Lemaire在赤崁召開地方會議,有幾個南區村社的長老在赤崁參加北區地方會議。由
             代理地方官Joost van Bergen用新港語向那些長老宣布相關條款,然後再由幾個長老用
             Tarrokay語(雲林和嘉義一帶使用的語言,可能為虎尾壟語語系)宣布這些條款,

             而那些最重要的條款也翻譯成山區的語言宣布。
                 在這次會議上,內容跟去年的地方會議相同。較為不同的是,對繳不出鹿皮的
             窮人,允許長老或教師用藤條鞭打之類的處罰,以取代繳交鹿皮。此外,也宣布可
             使用稻米和鹿皮繳稅(江樹生 2002a:248-250)。
                 4月19日,舉行南區地方會議,首先宣布議長已經接替他的前任,被任命為
             長官,要求大家服從。由Joost van Bergen用新港語宣布,由麻里麻崙社的長老Ovey

             用大木連語,由Davolach用Tarrokay語,由Kaylouangh用Tacabul語,並由Poulus(即
             Parmonij)用卑南語繼續傳譯說明。其宣布之內容,如同北區地方會議之內容。不
             同之處,例如,關於要把華人遷出他們村社的事情及其理由;關於要尊敬牧師與其

             他教會人員;凡事都要向政務員報告,以便由他按照情況設法處理;關於建造幾所
             新教堂、新學校、教師與探訪傳道的住宅等事情;若遭他村社入侵,可大膽地反
             抗,勇敢地自保;協助經過他們的村社的荷蘭士兵,但如果他們要求超過需要的東
             西,不必聽從他們,要把情形告訴荷方(江樹生 2002a: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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