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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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4




























                         圖1 17世紀的熱蘭遮城
                         (圖片來源:“History of Taiwan,” 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
                         wiki/History_of_Taiwan,2023年3月20日上線)




                    南臺灣最大的原住民部落琅嶠社在荷蘭的武力威脅下,接受荷蘭的保護,其長
                老人選由荷蘭決定,並被迫每年參加南部地方會議。至1650年初左右,除了臺中大

                肚地區的原住民尚未歸順荷蘭外,北部和東部地區的原住民村社大抵都歸順了。荷
                蘭藉召開地方會議將他們納入管轄。



                III. 舉行地方會議


                    荷蘭在臺灣之統治機構,主要設置有大員長官和福爾摩沙議會(由官員、城堡
                長官和教會傳教士組成)。此外,在荷蘭征服的村社設置地方會議,召集各村社長
                老(頭目、酋長)參加,其主要目的是宣達政令、委派各村社長老以及協調各村社
                之間的問題。

                    1641年4月11日,荷蘭大員長官杜拉第紐斯(Paulus Traudenius)在赤崁舉行地方
                會議(Landdag),出席的有6個北區村社的22名長老,和8個南區村社的20名長老,
                另有福爾摩沙議會議員參加。擔任翻譯的傳道莫金紐斯(Merkinius)向那些村社長
                老宣稱,前任長官已於1640年3月11日去世。那些村社長老以幾頭豬和其他小東西




                (81)                                       荷蘭對臺灣原住民的統治方式與儀式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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