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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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而言。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字均足以表彰其認同意識,爰
             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
             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以並列傳統名字為其
             認同表徵,是以從其姓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亦應承繼其認同表徵,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行政院 2023)新法修正通過後,原民會發出新聞稿,指出並列傳統名字
             能「深化個人與所屬族群之文化連結」(原住民族委員會 2024)。
                 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首見於2001年修正的《姓名條例》。1995年《姓名條
             例》第三次修正,原住民得以恢復傳統名字,以漢字單列登記。2001年《姓名條

             例》第四次修正,原住民漢字漢名得以傳統名字羅馬拼音並列登記。2003年《姓名
             條例》第五次修正,漢字單列傳統名字與漢名漢姓皆可傳統名字羅馬拼音並列登
             記。今日的《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
             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
             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第4條第1項規定:「臺

             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
             列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在《姓名條例》中,並列傳統名字是原住民身分者才
             「得」選擇。法律條文中的「得」,是指可以、都行,有選擇空間,當事人可以自
             主決定。但在新身分法中,並列傳統名字變成規定要件之一,當事人若選以該款規

             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則並列傳統名字則成為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
             擇。因此,新身分法公告後「必須並列傳統名字」的樣態,會與之前「得並列傳統
             名字」的發生情況,有所不同。
                 新身分法施行至今約2個月,中央與地方原民及戶政單位,已受理許多以並列
             傳統名字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的申請。許多是原先已從原住民父母漢姓取得原住民

             身分者,改從非原住民父母的漢姓。此時這些申請者就必須並列傳統名字。另外許
             多是原先未有原住民身分,選擇從非原住民父母的漢姓並且並列傳統名字。這些申
             請者並列傳統名字係依照規定,與新法通過前係自主選擇,出現偏差。一些申請者
             直接要求原民或戶政單位幫他們選擇傳統名字,說自己完全不清楚什麼是傳統名

             字、不知道為什麼要這麼麻煩。一些申請者想方設法將漢字漢名的讀音進行拼音改
             造,說服戶政人員這是傳統名字。甚至有申請者覺得麻煩,便宜行事讓全家人並
             列同一個傳統名字。這些偏差狀況與2023年行政院修法說明中強調「彰顯其認同意
             識」的目的違背,與2001年《姓名條例》初創並列傳統名字的目的相左。申請者將




             68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五 十 八 期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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