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3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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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原住民身分法》中增訂並列

                傳統名字規定







                巴杜.悠蘭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學生


                陳叔倬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類學組助理研究員





                    2024年1月3日新《原住民身分法》公告施行。新法是為了因應111年憲判字第
                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的違憲判決結果,所做出
                的修法。2022年4月1日上揭判決判定《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違憲,違憲條文

                必須在兩年內修法或立法,否則判決日兩年後,違憲條文自動失效(巴杜.悠蘭
                2022)。於是行政院趕在兩年期限的最後一個立法會期,於2023年9月8日函立法院
                提出修正草案(行政院 2023),立法院則另併之前立法委員聯合提案六例進行二
                讀,於2023年12月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新《原住民身分法》。
                    新法最重要是修訂第三條身分取得規定。新法第三條如下:「1. 父或母為原住

                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
                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
                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2.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除此之外,新法另增訂原

                民子女被非原民收養無須先終止收養才能申請身分、以及自願拋棄身分可恢復一次
                等內容。
                    在行政院提出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提出第三條的修法說
                明:「……本法採認同主義,所謂認同表徵係指當事人彰顯自我認同之外在客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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