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62
權促進會的工作人員,那今天我是以我個人的名義發言,就是我只是想詢問各位
學者專家的意見是說,部落知情同意權的行使這件事情如果放在後續部落公法人,
它形成之後如果說它是一個要讓行使知情同意權,這個過程更加明確有一個程序
上正當的合法程序的這樣的一個利益的話,但是目前聽起來部落公法人,包括說
剛張升星法官提到的這些實務上的問題,好像還有包括再早的前一場,就是高教
授的回應,就是可能反而讓部落的力量零碎化,那放到實務上來看東部的,就是
這些沿海的,像最近還是出現美麗灣 2.0,像渡假村的這種開發案,它其實就是
在現行就是完全沒有經過部落的知情同意權的這個狀況底下,那涉及的這些國土
開發案,它的法律位階又比現在的部落公法人的設置辦法,來得高的狀況底下,
我不知道這個部分,第一個是部落裡面組成的人,剛剛早一個場次也有學者提到
說大部分都是老人、小孩跟軍公教,或者是……就是它的組織能量有沒有辦法大
到說可以到成立部落公法人,然後順利地行使基於一個部落公法人,它針對這個
海岸開發案,它可以順利地行使它的知情同意權,其實我有點不知道說,實際上
到底怎麼操作,想要就教原民會或者學者專家的意見,謝謝。
與談人張升星法官回應:
不好意思,我講一下我個人看法,我再強調一次我們的法治上,或者我們的
解釋理解上,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說,我們常常在設計一個新的制度之後,
會反過頭來覺得說舊的這個東西是以新的為要,我舉個例,部落沒有公法人之前,
我們現在假設沒有通過公法人制度,部落能不能行使執行同意權?有人會說不行
嗎?我只是說我們毋寧,我個人看法,這是加強原住民基本法的理解,而不是就
公法人這個東西,你要成立之後你才能去行使、怎麼樣怎麼樣,我覺得這很重要,
就像吳宗謀老師講的,它是一個載體,它進入甚麼樣的東西,就好像一個塑膠袋
放甚麼樣的東西就變成甚麼樣的形狀,我們想要它做甚麼,maybe,我個人觀察,
我看起來比較像是甚麼,像是第一個它要取代社區發展協會,搞社區發展協會不
知道在幹嘛,maybe,先是讓它成立一個主體,就像老師剛講的,有一個載體之
後,我們後面且戰且走,像吳秦雯老師的分析,都不屬於公法人沒有關係,我們
且戰且走,但是就像我剛剛以學區制,大學來講你不成立公法人,並不影響你作
為一個基本權利的主體,這是我個人的觀察,謝謝!
我再補充,因為我來的時間比較晚,我只有聽到例如經營能力的考慮,新北
市的石門鄉,我高中的時候它就已經低於鄉鎮,它就應該要廢鎮了啦,不到一萬
了,我的很多爸爸這邊的親戚在嘉義縣東石,祖先的墓都已經淹到海水下面去了,
東石不要說老人、小孩還有外配,我的一些身心障礙的親戚,難道我們就把東石
鄉廢鄉,東石鄉選舉就停止嗎?能力跟要不要有這個東西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有
時候回頭看看,漢人的制度不要學,但是那個東西漢人還不是繼續在用,我們還
是可以問一樣的問題,不會因為說因為你人少就做不到,我覺得是兩件事情。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