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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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既然都經過,部落都已經經過原民會核定了,那它申請公法人的時候原民會
要駁准的理由在哪裡?這一點是我替原民會操心的地方,所以我看不出來它區別
的實例何在,也就是說我部落已經得到核定,我幹嘛要去弄公法人,我一個想像
是,是不是為了財政預算?因為根據設置辦法第十條說,公法人的預算裡面有一
部分是政府的補助,所以是不是說我設了公法人,我部落就核定為,那我設了公
法人,既然我是公法人法律上有地位,我就可以要求國家機關要補助預算,是為
了這個考慮嗎?我不曉得,我不曉得,這個是我對於第一個草案這個部落跟部落
公法人它的地位,那前面的申請都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可,我看不懂他們實際上
的區別實例到底在什麼地方。
再來,部落會議決議設立,什麼叫部落公法人,怎麼設立呢?要部落會議決
議設立,然後請主關機關核定,然後下面要這些文書,所以你看申請書、章程、
財務計畫、區域圖、同意連署書,那這種情況下,假如一個部落已經做到這樣它
來申請,那 743 個就要准 743 個公法人?從這裡看出來,剛才幾位專家有提到了
要部落會議決議,然後報主管機關核定,那看起來好像部落會議是公法人能不能
成立的關鍵嘛,對不對,那看起來應是這樣。
那再來立法說明,這個就是我剛講到,剛才講公權力,這個我是用這個組織
辦法,設置辦法草案的說明,它說有關部落公法人的規定,草案第一句原住民自
治暫行條例十八條規定,還有另依據原民會現行得委託部落執行或不涉及公權力
行使的相關公共任務,所以其實這個法規它對於公法人的任務,其實我覺得它態
度是比較保留也比較保守。就是說我可以委託給你公權力,給你部落公法人做的
都是跟公權力沒有關係的,我已經做好了,你去幫我執行而已。那這牽涉我剛講
的,假如都沒有公權力那幹嘛要成立公法人勒?但是如果它要行使公權力就會有
剛才賴科長講的問題,隨便講,假設今天一個部落公法人的領袖,他把部落的經
費納為己有,這算貪汙嗎?要用貪汙治罪條例嗎?我這樣講各位聽懂了嗎?假設
它是公法人的話,假如這裡面有政府經費補助在裡面,假如裡面將來有人中飽私
囊,或者是侵占公款,這樣用貪污來治罪嗎?對司法機關來講,比較關心的是這
個,我認為既然要成立公法人,當然要跟公權力有關,當然我不是說這個立法不
對,我覺得原民會的態度是不知道將來會變成甚麼樣,所以先走一小步,先跟公
權力無關的先做做看。
那我第二個問題就是說這個部落公法人的成員資格,原住民可不可以重複成
為不同公法人的成員,我可不可以既是布農族也是阿美族這樣?我爸爸是布農族、
我媽媽是阿美族,我可不可以兩邊都參加,還是說我得選一個?那我草案裡面我
看不到,不同部落公法人隊成員怎麼認定,會不會說積極的爭議跟消極的爭議,
兩個部落都覺得他是我的人,或者兩個部落都覺得他不是我的人,那這怎麼辦,
怎麼處理,這是設置辦法草案第九條,我覺得我看不出來的地方。還有一個比較
重要的就是,剛才我記得好像吳老師也有提到,請問他是不是強制入會,我認為
這個很重要,部落成為要不要強制加入公法人,要,理由在哪裡?我不加入不行
嗎.還是一定要,公法人如果有公共目的就是你一定要,我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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