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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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它作為憲法上學術自由的基本權主體也是可以的,所以我認為這是可以拿
來類比的。
最後,那這個實例的話,我剛剛已經講過部落公法人實例,它包括說取代社
區發展協會做權利義務的主體,甚至,因為我個人現在的職務是法官,我以前是
在當檢察官,我認為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是訴訟主體的地位、程序主體等等其實
是很重要的,為什麼,如果你不是程序主體的話,你連提出告訴的門檻都很高,
或者是說連進行程序的權限都沒有。這個在我們現實上具體的司法制度或者是說
包括形式也是都是有它的意義在的。畢竟訴訟主體還是權利主體還是有它現實上
的方便的。最後,最後的最後,這個將來部落公法人,其實我個人,我現在大膽
的講一下,像我個人認為,以前在發表文章的時候部會這麼覺得,但是我現在比
較傾向,我認為乾脆就是讓部落有比較完整的自治權,甚至連司法裁判都可以去
自治都沒有關係,這個只有在憲法的規範下去形成,我認為都沒有關係,只是這
個要不要放這個權限出來當然是有待考量,以上我的與談到此,謝謝各位!
與談人周志宏教務長評論:
昨天晚上大概九點多才收到吳教授的手稿,我怕腦袋不清的時候看他寫的東
西會誤解他的意思,所以今天早上兩點鐘爬起來,開始看,看到完的時候因為他
還沒寫完,一封信進來,他的完稿,所以我想有一個很特殊的經驗,就是我跟作
者同時在進行,我邊看他邊寫,等我看完他也寫完了。可是呢,他沒有先讓我看
他的結論,如果看到結論我會省很多時間,因為最後的結論說,欸,那些都沒有
什麼好參考的,從解釋上來講那些沒甚麼好參考的;實際上就是做了再說,很多
技術性的問題,我們再從立法論去提。
當然,我基本上就不再評論他的文章,因為他剛剛講得非常清楚,我想,我
就幾個觀點來談。他剛有提到解釋論沒有什麼傳統的法學理論可以參考,因為部
落作為一個法人,基本上這樣一個事情是很特殊的,所以他提到他是一個自成一
格的法人,部落如果要成為一個法人當然是自成一格,他本身的存在是先於法律
制度或先於中華民國法治的存在,那當然讓一個部落有需要賦予法人的地位,是
因為要解決目前我們遇到的法律上的若干問題,但是他要法人化到底是要走私法
人還是公法人,這其實也是一個立法裁量問題,或者是制度選擇的問題,當然這
個選擇本來是應該建立在一些真的是法學界的討論的基礎上,但是像今天這樣一
個討論如果能夠在立法之前,就辦過這樣的研討會,也許在立法通過的時候大家
不會感到那麼地錯愕,想我剛聽到會想說,欸!這是立法的偶然嗎?後來想一想,
這其實是原住民族自治的必然耶。我覺得也只有這樣走,後續要走下去的路才有
辦法走。那至於創造出來了以後,我們怎麼透過法學理論或法律、立法去做操作,
讓這個制度建立地更完整或更能夠去落實,我覺得這真的是法律人的工作。
那所以我基本上覺得在剛剛吳教授特別強調現在應該是談立法論的時候,不
過我也必須要提到說,在原基法二條之一通過之後,它已不在只是立法論的問題,
它也是解釋論的問題。為什麼它是解釋論的問題?你必須要從原基法第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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