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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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一開始有提到的。所以我就請各位從這個草案,我現在等一下要談的就是這個
草案,所以你從這個草案你去想一下,這個所謂的公法人它將來會長什麼樣子,
那你如果覺得它不對,剛才前面幾位專家都提出了各種的原則性的建議,那你就
根據它現在這個草案,你再回來對應剛剛幾位學者專家提到的原則,那你覺得草
案 OK 嗎?或者有什麼地方需要改進的。那麼當然尤其做為司法工作者,我更關
心的是它操作的可能性,我每次只要看到一個法案,我就會覺得如果不具有操作
可能性,我就會覺得很困難,我就會覺得有點困擾。剛才法官還有吳老師也有提
到說,這些有些可能要有賴將來司法形成,但是你沒有實際法的時候,法官只要
司法形成一定被大家罵翻天,一定是說恐龍法官。所以,我等一下談就是原則上
我就以原民會公布的公法人設置的草案,那麼請各位來看看這個草案,有沒有符
合剛剛幾位學者專家的看法。
第一個就是說,這是二之一條的規定,這個我就不多講了。幹嘛要設公法人?
我自己的歸納是當然是執行公共任務啦,尤其這一部分我認為剛才吳老師也提到
了,那個賴科長也有提到了,我認為裡面公權力是很大一部分作用,如果你這個
公法人不牽涉公權力、不行使公權力,那公法人到底是要幹甚麼,所以我覺得你
之所以把它弄成公法人,一定是執行公共任務嘛,而且某程度它應該是作為公權
力的主體,它應該是享有公權力來行使公權力;第二個剛才賴科長也提到了行使
同意的權限,就是說我們有各種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或者是價值開發的利益要讓
這個同意,問題是怎麼辦,原住民族你如果沒有一個法律上確定的、獨立的權力
主體,你怎麼來同意,所以我想,我自己認為,你知所以要把它搞成公法人,無
非就是希望要達到這兩個目的。你如果不是為了公權力幹嘛要用功法人,這是我
想不通的地方。
好,那我們先來看這個辦法草案,第一個,這個就是部落,這個就是我們原
基法第二條的規定,這一點剛才周教授有提到,我的看法跟周教授幾乎完全一模
一樣。你看,我們的部落,原基法第二條說,原住民……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
這個就剛周老師提到的,就是部落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那我們的部落公法
人勒,在這個設置辦法草案第三條說,指前款的部落依本法取得公法人地位……
所以部落也要經過原民會核定、公法人也要經過原民會核定。那兩者的法律門檻
幾乎一模一樣,那這樣我就真的不知道這樣的立法體例妥當嗎?尤其是賴科長有
講到,前面幾位學者專家也有提到,我們現在有 743 個部落,這個是都是已經經
過核定喔,原民會都核定這 743 個,那現在這 743 個部落突然來申請公法人的時
候,要都准嗎?要全部都准嗎?
剛才賴科長第一點建議,他說它們的定性要考量各個部落不是均質,不應該
一視同仁。我不知道賴科長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是說有的可能可以准公法人、有
的不准,我只要想到這個問題我就第一個一定會傷腦筋,你哪一個你敢准,哪一
個部落你敢不准。從這個辦法裡面的標準我覺得是有困難的,對原民會來講假如
將來某一個部落來,你說這個部落因為怎樣怎樣我不准,他們如果跑到法院來,
我第一句話就問說他為什麼不准?那你按照這個草案我看不出來它的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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