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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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兩個,第一個部分就是空間範圍的問題,因為不可能跟現在的鄉鎮的
行政範圍一樣,有空間的排他性,所以我們用原住民土地裡頭的傳統領域的概念,
其實是一個治權的概念,就是治權範圍內擁有我的同意,擁有我的共管權力等等,
去做發展。另外一個,治權空間的排他的實現來自於實際的土地的返還,這是所
有權的方式來做實踐。那這個部分其實是在原住民土地這一塊其實都還沒有釐清
的部分,就滾過來跟公法人混在一起。我再一分鐘,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於自治權
限的問題,大家在談到自治權限的問題,會從自治法開始談下來,可是大家有沒
有發現,自治法裡頭談的部落的自治權限其實是來自於自治區政府授權族區政府
再授權給部落,那我請問各位部落該不該有規劃去使用管制的問題。幼稚園跟國
小是不是部落的自治事項,人事權一定要中央政府派公務人員去分發的嗎?我有
沒有徵稅權?我以上講的權力都是德國的鄉政擁有的自治權,那大家會提到部落
只有 50 個人,只有老人跟小孩,憑什麼有這個能力做這件事情,那大家可能不
知道,德國的鄉政只有數百人,他說我鄉公所沒錢經營不下去,我把鄉公所關掉,
我可以把所有鄉公所的業務委託隔壁鄉公所做行政委託,我只留下我的鄉鎮長的
代表跟選舉權。所以,這一些實務上面的彈性的可能性,讓我們去改變了對於部
落公法人它成為一個特殊法人的想像,那以上是我的分享,謝謝大家。
報告人吳宗謀研究員回應:
非常感謝分享,但是有一個事情跟大家報告,就是重點是你要先,我覺得一
個思考的一個關鍵在於,法人不是一個很神奇的字,你講了之後就會有甚麼東西,
法人是你放上去的權利、義務。你要放甚麼東西上去就會變甚麼東西,所以它其
實是可以被,跟樂高積木一樣,它是可以被拆開來,就像張法官講的,它是有很
多具體的問題,我們不了解部落的法律人沒有關係,我不會因為我們不了解部落
而不能處理這個問題,而且只是法律問題。這個是在地的制度裡面怎麼運作的問
題,就如同內部要報告的,如果制度可以運作的話,就是不管我們誰,這些只要
受過基礎的教育,我們操作都可以操作,重點是那個功能要去找出來。然後不要
擔心好像套在這個不能用、套在那個不能用,那個是未來你去把它具體化的過程
的問題。那德國那個有一個、有些特殊的狀況,就是它其實不太容易去分析它是
為什麼做到。我們只看到它做到,所以當作一個標竿可以,但是你不要深究,因
為深究之後會發現目前地方自治體的研究會發現,幾乎都不一樣,然後都有很多
不可告人的原因。所以,重點還是回到台灣的原住民的部落,在現在的這個現狀
裡面,你想要怎麼樣。你要先去提說你想要怎麼樣,那錢、人那是後面的問題,
那個一定可以解決啦。
參與者 B:
不好意思,想要詢問關於剛才有一連串的討論聽下來,其實大家有提到說,
就是各位先進有提到說,部落公法人它除了重建傳統的原住民部落的這個功能之
外,還有一個就是部落的知情同意權這件事情的行使,那我們其實,我是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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