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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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
部落公法人草案初探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
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定之(§2-1)。
張升星
2016/10/29
設置公法人之目的 部落核定與公法人核定
執行公共任務(公法人之目的) 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
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
行使同意權限(法律主體確定)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2)。743部落
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 部落公法人:指前款部落依本法第二條之一取得公
法人地位,得就特定公共任務,依法行使公權力,
且為權利義務主體之原住民族團體(設置辦法草案
§3)。
兩者均須經由原民會核定,則其區別實益何在?
是否基於財政預算考慮(設置辦法草案§10)或有
其他因素?事業收入、財產收入、政府補助、捐款
及贈與、基金孳息及收益等(設置辦法草案§25)
部落公法人設置方法 立法說明之商榷
部落會議決議設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有關部落公務人之任務,草案依據原住民
檢附文件如下: 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第18條族區自治政府
得委託部落法人執行之事項外,另依據原
申請書
民會現行得委託部落執行或不涉及公權力
章程
行使之相關公共任務。
財務計畫
部落公法人與部落之差異,重點即為公權
區域圖 力之有無,因此部落公法人之任務,反而
同意連署書 應以公權力有關事項為主。
部落會議紀錄及簽到簿(設置辦法草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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