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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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山教授則認為,從憲法規定之相關內容來看,憲法並無排斥保障「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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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之本意。 有關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
                          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之實體要件,依其分析,包括:
                          該自由與權利在實質上以具有基本權利之品質、該自由與權利之行使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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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且不妨害合憲秩序。 李教授並指出,民族權(原
                          住民族集體權)的憲法保障,可以透過解釋,納入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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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範圍。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作為第一個涉及原住民族權利
                          的大法官解釋,一方面參酌憲法第 5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
                          意旨,肯認作為基本國策之原住民族條款,除課予國家義務之外,亦有保

                          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作用,可謂鬆動了基本國策欠缺主觀權利性質之
                          見解;另一方面,其援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簡稱原權宣言)、
                          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第 169 號公約)相關規定,甚具意
                          義。蓋以國際人權法作為解釋憲法的參考依據,在大法官釋憲實務上已有

                          其例,例如對於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稱「該管法院」概念之解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範圍」及「權利內涵」
                          的闡述,分別在釋字第 392 號、第 582 號解釋,藉由國際法的援引,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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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理由論述。 因此,在憲法解釋上,應將「蘊藏於憲法規範意旨」的國
                          際人權法內涵,具體化為原住民族權利的實質內容。
                   (四)不論在憲法或國際法上,原住民族的民族地位經常被否認或迴避,因為一
                          旦承認原住民族是民族,等於承認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長期以來,透過
                          「原住民」(個人)、「原住人口」、「少數群體」等名稱的置換,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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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民族地位和自決權被掩飾在法律語言中。 直到 2007 年 9 月 13 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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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 原權宣言最受矚目的部分就是明文揭示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其第

                   務,就是立法怠惰的問題,人民並沒有請求國家給予多元文化環境的主觀公權利)。
                   50   參李震山(2007)〈 集體權〉,氏著,《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
                                    ,
                   心》, 頁 302-303,台北市:元照。
                   51   參李震山(2007),〈 憲法未列舉權保障之多元面貌:以憲法第二十二條為中心〉,氏著,《多
                   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頁 39-48,台北市:元照。
                   52   參李震山,前揭註 49,頁 312、319。比較:黃昭元(2015 年 12 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與憲法解釋〉,發表於:《司法院大法官 104 年度學術研討會》,司法院(主辦),台北(主張
                   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似尚未明文承認有任何集體權性質的憲法權利,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前段規定,雖對於原住民族之特定群體人民給予特別保障,但仍屬立法委託或方針條款,尚難
                   據以認為已賦予原住民族有向國家主張相關保障,並得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集體權,但如大法
                   官以集體權性質承認公政公約第 27 條的少數群體權為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非明文權利,就會有開
                   啟集體權權利清單的突破效果)。
                   53   參李建良(2014),〈論國際條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法位階定序:國際條約與憲法解釋之關係的
                   基礎課題〉,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八輯,頁 197-198,台北市:中央研究
                   院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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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原住民族不斷被否認其民族地位及自決權的歷史,參趙中麒(2001),《部落主權與文化
                   實踐:台灣原住民族自治運動之理論建構》,頁 17-33,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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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e  generally  Robert  T.  Coulter,  The  U.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
                   Historic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Law, 45 IDAHO L. REV. 53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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