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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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                                 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
                  治理探討:定性與治理結構                                     治理探討:定性與治理結構


                  • 權利主體的定性與治理結構:法人分類                              • 部落公法人在名稱中冠有「公」字,該組織必然
                                                                    具有較高公共性。
                                                                   • 公行學者關懷的焦點:組織的使命與運作是否能
                                                                    夠達成原住民族自治、自決的目標,同時也符合
                                                                    當代民主體制的核心價值(如:良善治理)。
                                                                   • 另一方面,這種新興組織型態是否能確保族人對
                                                                    之有效控制,不致逸脫原始使命。












                                                                      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治
                  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                                    理探討:職能比較
                  治理探討:公私間關係
                                                                                部會      行政法人    部落公法人(草案)
                                                                      組織性質   決策機關    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  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之原住民
                                                                                                族團體(具身分團體
                                                                                                性質之公法人)
                                                                      設置目的   做成全國性政策  提高行政效率與彈性  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
                                                                                                發展
                                                                      組織定位   全國性決策機關  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
                                                                      治理結構   部長      董事會、理事會   部落會議
                                                                      經費來源   政府預算    絕大多數為政府預算  絕大部分為政府補助
                                                                      職員身分   公務員     公務員、非公務員雙軌  公法人代表人與部落幹部屬
                                                                                                廣義公職人員
                                                                      首長產生方式  政治任命   董事、首長由部長聘任,董  依章程規定,無法一概而論。
                                                                                       事長得由行政院聘任  但有部分族群有「傳
                                                                                                統領袖」。
                                                                      業務性質   制定政策    專業需求      原住民族自治相關事宜(得
                                                                                     強化經營績效     委託部落執行事項或
                                                                                     不適合交由機關推動  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
                                                                                     不宜交由民間辦理   相關公共任務,以及
                                                                                     公權力程度低     其他非法律保留之事
                                                                                                項)


                  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                                 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
                  治理探討:課責問題                                        治理探討:課責問題

                  • 過去的課責:對誰負責                                     • 實際的監督可能僅會發生在「立法院的間接監督」
                  • 現在:負責些什麼?怎麼達到目標?                                (適法性監督),以及行政監察體系的審計監督
                                                                    (第30條)。
                  • 附有「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任務的
                   部落公法人,其服務對象設定在組織「內部關係                           • 由此可知,部落公法人可能引發的課責問題,較
                   人」(一般成員),因此必然會有內部課責的問                            文官體制更加明顯,對之進行矯正的究責更是困
                   題;                                               難。
                  • 除此之外,它也如非營利組織、準政府組織的課
                   責一般,會受到廣義的公眾等「外部關係人」的
                   公共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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