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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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法人理論與實踐發展觀察部落公法人





                                                         王韻茹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摘要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規定,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為公法人。
                   據此,我國行政組織法上將再增添公法人之實踐。行政組織法學理上向來不缺乏
                   對於公法人的討論,惟立法實務上對此類型組織始終相當遲疑。在通過行政法人
                   法之後,實務上出現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法人化的實踐。本文欲從理論與實務發

                   展探討,部落公法人與公法人概念的關聯性,以及此類公法人與既存的公法人類
                   型的異同為何。從部落公法人立法資料觀察,此一立法似乎以「重建部落傳統組
                   織、準備原住民族自治以及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行使」為目的,而選擇以「公法人」
                   組織形式作為達成上述目的。就此而言,部落公法人的設置似為部落自治的過渡

                   形式或者協助達成自治之目的的中間組織,是否目前的法制規劃設計有助於此一
                   目的達成,應有待進一步探討。

                   關鍵字:部落公法人、公法人、行政法人、原住民族、集體權、原住民族自治、
                             自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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