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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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議:代結論                                         政策建議:代結論


                  • 具體機制上,大致包含四個構面:                                • 政策行銷:
                    • 「公共揭露」重視年度計畫報告、影響評估、財務透                        • 建議主管機關能從政策行銷的觀點出發,在資訊公開、
                     明、適法性等指標;                                        公民參與的前提下,建立多元溝通管道,並主動找尋
                    • 「治理結構」則鎖定在代表人選出、部落幹部組成、                         各關鍵利害關係人直接進行政策溝通。
                     運作、表現,以及代表人、幹部報酬、工作績效等;                         • 除辦理部落培訓的培力工作之外,也宜對相關部會、
                    • 「財務活動」則必須重視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狀況、                         縣市政府(議會)、立法部門乃至社會各界,對此重
                     服務合理使用狀況、保留基金等指標;                                大之政策建立說帖進行宣導。
                    • 「籌款能力」則包含籌款後的資訊公開等。
                    • 除了績效、課責之外,反饋部分亦相當重要。
                                                                                     http://www.ndhu.edu.tw/m/404-1000-97078,r2390-
                                                                                     1.php?Lang=zh-tw









                  政策建議:代結論                                         政策建議:代結論

                  • 政策推動:
                    • 在執行策略上宜先確認政策的整體方向性,分不同的                      • 績效與課責
                     階段來辦理。                                          • 不管是監督方與被監督方其實都涉及高度的專業性。
                    • 16個民族以及700餘個部落同時推動,可能徒增執行面                      因此,培力的工作乃當務之急。
                     的困擾。                                            • 績效與課責的問題,很大程度已經超越了當前吾人所
                    • 通過試辦工作(如目前選定都蘭部落的作法)吸取經                         熟知的「原住民族行政」範疇。未來是否需要仿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或是透過
                     驗,更有助於部落公法人與未來原住民族自治推動。                          引進專業監督團隊來達成,值得吾人進一步思考。
                    • 針對不同民族的需要,先打造出成功案例,有助於奠
                     定日後的基石。
                                    http://seven766.pixnet.net/blog/post/4863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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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7%BE%8E%E9%83%A8%E8%90%BD







                  政策建議:代結論


                    • 本文雖然指出良善治理的原則在原住民族自治組織中
                     亦可適用,但細部內容應如何調整才能符合我國原住
                     民族發展現狀,仍值得主管機關乃至所有族人思索。
                    • 建議仿照加拿大原住民族自治之經驗,透過全國性或
                     區域性原住民族組織的培力與夥伴關係的建立,來對
                     具體內容進行修正。
                    • 質言之,雖然原住民族自治組織亦有良善治理原則的
                     適用,但相關原則的實際內容,宜在最大程度尊重部
                     落自治的前提下,通過不同層級的協商和參與機制來
                     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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