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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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
條第1項 司法實務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 ,製 自製獵槍
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 供生活工具之用
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
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不適用之。 一般類野生動物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供生活所用之自 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
製獵槍,僅屬行政罰事項
自製獵槍 供生活工具之用
前膛槍 不以專恃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其主要內
後膛槍:102台上5093判決 容者為限
普遍性 務農:驅趕動物(爭議)
104台上3280判決 收藏?
拾獲可供擊發口徑12 GAUGE制式散彈之土造
長槍,在部落中沒人見過,並非原住民過去所 販售?
使用之槍枝形式。
空氣槍、十字弓
野生動物類型 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
第21條之1: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 狩獵祭:
可以申請許可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
第51條之1: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 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未經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
處行政罰鍰。 期間、地點、種類
未經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 日常食用?
是否適用第41條(違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
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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