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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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管理辦法之規範,不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

                   物,都有可能合法獵捕。不過,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定義,包
                   含「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各地特有或族群量
                   稀少之野生動物」、「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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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此定義而言,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屬在生態系統中非常脆弱、很容易會造成
                   滅絕的物種,有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因此,保育類野生動物應禁止獵捕,並視
                   情形以刑罰或行政罰之方式進行管制。
                        而為能如實反應野生動物是否應列為保育類,或應自保育類當中除列,各該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與學術單位合作,持續對臺灣各野生動物之棲地、數量進行監

                   測。而監測的素材除由研究人員親自前往棲地以外,同時也可以與當地原住民合
                   作,由原住民在狩獵或其他活動中所觀察到的情形,結合原住民族對於該類野生
                   動物之知識,提供作為研究機關的參考。如此不但能夠讓有關機關、單位取得更
                   多的研究素材,也讓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制與原住民本身的經驗更能契合。若發

                   現有應予變更為保育類別或可除列的情形,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透過各地方政
                   府、派出所、分駐所進行宣導。
                        此種作法,雖然會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活動造成相當程度的限制。然而,其所
                   欲達成之目的,實際上就是原住民族所追求永續發展的精神,無非就是希望在發

                   現某些物種已有滅絕的可能時,給予其休養生息的機會。當下的原住民獵人可能
                   會覺得受到拘束,但也是為了未來的子孫還能夠如父輩一樣,看見一樣的山林海
                   洋景象。
                   3、  管制方式

                        綜上所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
                   即非屬犯罪行為而應排除刑罰之適用,僅由行政管制。其中,基於祭儀而為之狩
                   獵,由於參與人數、狩獵數量、期間可能較多,可考慮如現制般,採取事先申請
                   的方式,由主管機關就狩獵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加以評估後予以許可。由

                   於此類活動之舉行之期間、地點均能夠事先預見,採取申請制並不會對原住民之
                   文化活動造成過度限制。
                        基於自用之目的者,既係供作日常生活食物之來源,可能係臨時起意,事先
                   未必能夠預想到何時會有狩獵的需求,要落實許可制有其事實上之困難,且為自

                   用而獵捕者,每次所需獵捕之數量較少。在立法政策上,可考慮以共管之方式進
                   行管理,在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原住民生活領域後,讓部落、政府、團體、學術單
                   位相互合作。即由原住民族群或部落與政府機關合作擬定獵場、獵期、獵捕方式
                   等管理規範,供作族群或部落成員日常狩獵活動之依據,若有違反相關管理規範

                   者,則屬行政違法,由政府機關予以適當之處罰,形成以原住民族群或部落與政
                   府機關合作之管理方式。再結合政府機關、團體、學術單位研究、監測棲地生態
                   及物種數量,作為原住民族群制定自主管理規範時之參考。以此建立部落、政府、
                   學術單位三方的夥伴關係,兼顧原住民文化保存及野生動物保育之目的。


                   66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 條第 3、4、5 款、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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