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67
1、 狩獵之目的
原住民族除了在特殊節慶或為了進行傳統儀式而狩獵外,在日常的飲食習慣
上,也會獵捕野生動物作為食物來源。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僅規定
原住民得基於其傳統文化及祭儀之需要,而擸捕或宰殺野生動物。所謂祭儀,指
的是原住民文化中的傳統節日,如狩獵祭、豐年祭等。所謂傳統文化,係指過去
原住民族群或部落所共同的經驗、活動。要瞭解傳統文化內涵,必須觀察該特定
族群或群體成員的行為,食、衣、住、行等均可能作為文化呈現的面向。以食為
例,日本人擅食生魚、韓國以韓式泡菜聞名、回教國家不食豬肉、米麥主食之差
異等等不勝枚舉的例子,均可看出因不同的飲食文化而在食物的種類、食用方式
上呈現獨特的面貌。因此,「傳統文化」可謂概念甚廣。可惜的是,在司法實務
上,若是為自己或家人食用之目的,仍多被論以刑責,幾乎只有在原住民因祭儀
65
而狩獵的情況才有上開除罪條文之適用。 如此將「傳統文化」的概念限縮至等
同於「祭儀」,實有不當。
將來為杜絕爭議,並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範內容一致,應修
法將「自用」納入使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中。所謂的自用,除了獵
人本身自己使用以外,也應包含為其他親友、族人自用的情形。
原住民可否基於交易、販售之目的而狩獵?在傳統上,固不乏原住民以獵得
之動物或其毛皮等物向漢人交易以換取鹽、鐵等生活所需物品,不過此乃基於過
去交通不便,人口居住、移動範圍較小而來的生活方式。然而,這樣的情形在現
代社會已較不存在。又現代商業活動,資金集中程度、商品流通之便利性、流通
範圍、供需要求等,遠非過去以物易物之方式所能比擬,若允許野生動物商品化,
其生態衝擊非輕,故本文認為仍不宜貿然允許為營利之目的而狩獵。
2、 獵捕之動物種類
原住民族具有良好之狩獵傳統,融合了現代保育觀念,追求環境永續發展,
是值得維護並提倡之狩獵精神。真正的原住民獵人謹守這樣的精神,也同樣厭惡
濫捕濫獵之人。原住民族從數代以來的狩獵經驗,已累積了許多關於各種野生動
物之知識,例如野生動物的棲地範圍、習性、生育力、繁殖季等等。若能充分考
量原住民族的狩獵習慣,對於野生動物之獵捕種類、數量、期間、地區範圍作合
理、適當之管制,非但不會過度侵害原住民族文化,反而有助於凝聚其狩獵文化
的核心精神。
就種類而言,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育,就原住民獵捕之動物種類應加限制。
65 臺南高分院 104 原上訴 1 判決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准許規定均係憲法所保障之原住民『文化權』之具體實現,本應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建構
保持己身文化之權利,非不得已須以主流族群文化所建構的國家權力檢視、介入、詮釋時應保持
謙抑態度,避免國家權力自身文化立場解釋及適用時,形同曲解、同化、瓦解原住民文化,致使
多元文化的憲法價值無從達成。循此解釋方法,准許規定既屬文化權保障的具體實現,核心價值
係在『文化』,無論『祭儀』或『自用』,皆為傳統文化在特定面向的呈現,應屬傳統文化之例示,
只作為認定『傳統文化』之輔助,非別傳統文化而獨立存在。」是少數詳細探討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1 條之 1 有關「傳統文化」概念的判決,並能夠從「文化」本身所蘊含的廣泛面向將「自用」
之情形納入適用,值得推崇。
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