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62

「野生動物滅絕」粗略地劃上等號,而過度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活動。此外,從法

                   律及司法實務上對於原住民可使用獵槍的情形,迭有寬嚴不一的見解可看出,國
                   家對於容許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態度始終猶疑未決。這些都可以歸因於主流文
                   化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精神缺乏充分的認識,而以主流社會自身的行為、經驗,片
                   面想像去認知原住民文化的內涵,使得「狩獵」被等同於「濫捕」,「持槍」被等

                   同於「治安不良」。因此,現在原住民族狩獵習慣與國家法律之間,是一種緊張、
                   衝突的關係。
                        其實原住民傳統的狩獵精神早已有保育與永續發展的精神。真正的原住民獵
                   人其實也非常厭惡不遵守祖訓規範的人。就如一位泰雅族老獵人說道:「現在喜

                   歡打獵的青年人幾乎每個人都拿了一把土製獵槍,不分季節、不分時間的進行打
                   獵,而且打獵已經變成年輕人的休閒活動,所以對這樣的打獵文化我並沒有抱著
                                                                           51
                                                                                 52
                   可以傳承的態度與立場,這樣的行為已不能叫做 gaga 。」
                        所以,真正的原住民獵人與國家政策相同,都希望禁止濫捕濫殺的行為,追
                   求生態的永續發展。當今許多原住民族不斷努力想找回的祖先的精神,並不必然
                   與「保育」之國家保護法益相互對立,反而有許多相契合之處,兩個法體系有其
                                      53
                   攜手合作的可能。
                        首先,我們必須改變看待原住民族持槍狩獵之角度。以主流單一價值之觀點

                   來看,「持槍、狩獵」本質就一種犯罪行為,例外才為原住民族開放可以持槍、
                   狩獵的要件。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制定及修法歷程來看,
                   也是從一律處罰,走向例外允許,因此也可能會不自覺陷入這樣的觀點。如此「原
                   則╱例外」的觀點,容易使我們傾向於採取較為限縮的立場去允許持槍狩獵。然

                   而,若從多元文化角度來看,「不持槍、不狩獵」是目前社會的主流文化面貌,
                   而「持槍、狩獵」則是原住民族文化內涵,兩者並無高低優劣。在處理相關爭議
                   時,必須體察並正視兩種不同文化本質上的差異。原住民持槍狩獵不予處罰,是
                   國家對於不同文化對等尊重與包容的當然結果,而非主流文化所給予的恩惠。

                        同時,原住民族應努力重拾與凝聚傳統文化的精神。在不同文化及生活方式
                   的長期交流、互動的結果,或許部分的原住民的行為,已經背離了祖先傳承下來
                   的精神(例如單純為了樂趣、營利之目的而濫捕濫獵),但卻仍可能被其他人誤
                   解為原住民文化的表現。此外,現今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表現形式或許與過去所有

                   不同,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涉及族群的自我認同與凝聚力,必然有其核心不變的
                                                                   54
                   價值。惟有當其核心價值的面貌變得清晰之後 ,原住民族後輩、不同文化成員
                   才有可能真正去認識、理解什麼是原住民文化,進而予以應有的尊重。也惟有如


                   51   gaga 是一種社會規範,是泰雅人日常生活,風習俗慣的誡律,觸犯了 gaga 表示觸犯了禁忌,
                   可能受到神靈的懲罰。參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網站:
                   http://www.tacp.gov.tw/home02_3.aspx?ID=$3041&IDK=2&EXEC=L  (最後瀏覽日:105 年 10 月
                   5 日)
                   52   謝世忠,註 40 書,頁 55-56。
                   53
                      王泰升,註 35 文,頁 33;趙俊祥、李郁強,〈原住民採集狩獵行為除罪化之探討〉,《臺灣原
                   住民族研究季刊》,第 3 卷第 1 期,2010 年春季號,頁 77-80。
                   54   這也是目前行政院原民會、許多社會人文學者、原住民本身正在進行的文化考察工作。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