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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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多元文化價值的社會。

                        再者,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法令之制定,可考慮納入原住民族本有的保育觀念
                   及作法。對於許可狩獵與處罰之規定,採取更精緻的規範技術,讓法律可以一方
                   面保障傳統原住民狩獵精神的延續,另一方面,對於那些違反法令(等於也違反
                   了祖訓)者,則給予適當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制,不但可以落實原本環境保護

                   的目的,也從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角色,轉變成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守護
                   者。此外,「槍枝」本身是原住民族狩獵的工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原
                   住民族持有狩獵槍械之行為,也該相應調整,從狩獵工具的角度去管制原住民所
                   使用的槍枝,就原住民族持槍習慣給予最大的尊重。

                   三、 接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法律面貌
                        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經在某種程度上
                   考量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而納入規範。不過,還不能算是體現多元價值的立法。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憲法權利架構下,並不存在完全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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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必須通過合憲性(比例原則)審查。而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實踐,也並非
                   不得加以限制。在原住民族文化保障與其他國家保護義務存在不可避免的衝突
                   時,即有必要對衝突的兩方做出適當的限制及調整。以下即嘗試以對等文化的角
                   度,提出幾個立法論上的建議。

                   (一)  放寬槍械使用
                        獵槍對原住民而言,是生活的工具之一,應許可原住民基於此目的而製造、
                   持有特定類型之獵槍。原住民在此範圍內製造、持有獵槍僅需採取行政管制,而
                   無刑罰之適用。
                   1、  獵槍類型

                        先就槍枝的類型來說,現今原住民族生活上需要仰賴槍枝的殺傷力者,僅剩
                   下狩獵之用途。換句話說,原住民族使用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無非就是作為狩獵
                   的工具。因此,對於原住民族使用槍枝的管制,需要從此一目的出發作考量。首

                   先,其動能至少要能夠穿透獸皮,但無需達到可供軍警使用的高殺傷力程度。當
                   然,若我們承認文化表現有變遷可能性,使用高殺傷力的制式槍砲進行狩獵似乎
                   也不違反狩獵的本質。但這樣一來,很可能使原住民生活的範圍成為走私槍枝的
                   集散地,使得國家禁止槍枝流通、遏止重大犯罪進而維護治安的保護目的落空。

                   另一方面,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保障增益有限,也非其所必要。因此,為調
                   和原住民狩獵文化與治安維護間之衝突,對於原住民使用之槍砲,仍有從殺傷力
                   加以管制的必要。
                        再者,若是獵捕飛鼠,槍枝裝填再發的便利性要求較低;但若是要用來獵捕

                   山豬、山羌等大型動物,特別是在獵捕過程中,獵物可能對獵人進行反擊的情形
                   下,槍枝子彈裝填、再發的需求就會提高。所以後膛裝填的槍枝還是有其必要。
                   此外,過去原住民所使用的槍枝,固然以長槍居多,實際上也不能排除原住民使




                   55   在臺灣,即便是個人生命權,國家都有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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