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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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獵槍─最高法院見解之變遷
原住民狩獵習慣納入 • 過去實務見解:不符民國87年內政部函釋之獵槍
規格,均科以刑責。
成文法之研究 • 近年來見解轉變:
• 內政部函釋內容與修法意指不符,顯然增加法律
與談人:王皇玉(台大法律系 所無之限制:法律既未設有限制,無論前膛槍或
教授) 後膛槍均應包含在內(102年台上字5093號)
自製獵槍─最高法院見解之變遷 王光錄案之特殊性
• 允許使用工業底火(喜格釘) • 最高法院見解: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可使用,
• 原住民使用工業底火當火藥,使用工業用底火乃 所使用之「子彈」,應該是火藥、彈頭分離裝填
考量其安全及有效性,對該槍枝之自製簡易性質 之「自製子彈」。
並無明顯改變。若仍執著於原住民須使用較不安 • 王光錄案之特殊性:
全性之黑色火藥,顯違尊重原住民文化傳統之立 • 1、被告所拾獲者雖然是「土造長槍」,該槍枝
法意旨。原住民於傳統自製獵槍文化習慣之基礎 可使用之「子彈」,是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上,改良技藝及增進安全性前提下自行獨力製作
之獵槍,亦難謂與其文化傳統有違(最高法院 • 2、該部落中沒有人見過該種類型之槍枝,故法
102年台上字第5223號判決) 院認為該槍枝不屬於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而
製造,故不符「自製獵槍」之要件。
自製獵槍之問題 自製獵槍VS制式獵槍
• 對獵人之安全而言,自製獵槍欠缺穩定性有膛暴 • 1、鼓勵自製獵槍,但自製獵槍沒有教學過程,
危險;以彈丸、玻璃球的子彈殺傷力低,常無法 易發生發生危險
將動物一槍斃命,負傷未死的動物攻擊力強,對 • 2、不允許為了專門販售而自製獵槍營利,亦即
獵人生命安危高; 不允許「製造」與「販售」的社會分工型態,與
• 從動物權保護來看,自製獵槍殺傷力低,不能連 時代觀念不符
發,動物未能一槍斃命,而是受傷逃離慢慢死亡, • 3、制式獵槍有各式各樣,殺傷力有高有低,可
亦屬對動物之凌虐。
開放殺傷力較弱之槍枝。管理方式以登記槍枝號
碼管理,子彈數量有限額。此舉既可保障原住民
狩獵傳統文化、獵人之安全,又符合動物權之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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