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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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否獵殺? 近年最高法院放寬見解
• 原住民最常獵殺的保育類動物是「山羌」、「台灣 • 相關判決:102年台上3541號;104年台上243號
水鹿」
• 過去實務判決:僅允許原住民獵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有關科以刑政罰之範
圍沒有提及保育類動物,或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沒
不允許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理由:
有提及保育類動物,實乃立法疏漏,「縱立法時有
• 1、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93年2月4日增定時,立法 所保留,但既疏漏而未定有處罰之明文,自無從違
院針對該法第21條之1所為之「附帶決議」。其內容 反罪刑法定及類推適用禁止原則,而予以比附援引、
提及,有關第21條之1第2項之許可辦法,主管機關 擴大適用範圍,逕以同法第四十一條論處罪刑之餘
應特別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對「一般類
野生動物」之種類、區域、及數量予以妥適訂定」, 地。」
未提及保育類動物 • 2、行政院101年6月6日頒訂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
• 2、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規定,文義上僅提及 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獵殺一般類野生動物可以科以行政罰,沒有提到保 第6條第2項附表中,列出「山羌」與「台灣水鹿」
育類動物。
獵殺野生動物之目的應放寬 為了「自用」獵殺野生動物
• 各種法律規定之用語不一: • 「傳統文化」解釋應放寬包含「飲食文化」,且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得在 應與「祭儀概念」或「祭儀期間」脫勾。理由: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 1、原住民以獵槍射殺野生動物,此行為不僅涉及
捕野生動物行為….。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 「狩獵文化」,也屬原住民「飲食文化」之一環。
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食用之野生動物,向來包含「山羌」、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1條規定,獵殺野生動物 「台灣水鹿」,應予以尊重。
必須「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 2、不是只有在 「祭儀期間」才食用野味,平日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自製獵槍必須 也會食用,規定只有祭儀期間才准獵殺山羌,並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無道理。
飲食文化屬傳統文化之一環
• 現行條文為:自製獵槍必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 贊同報告人建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為:
「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 過去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時,立法院針對第21條之1
所為之「附帶決議」內容有提及「應特別尊重原住
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
• 在未修法之前,解釋本條條文,應參考原住民族基
本法的立法精神,將「獵殺動物以供自用」納入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範疇;或是將原住民族基
本法中所謂「傳統文化」之概念,在解釋上擴大及
於原住民之「傳統飲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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