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75

「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否獵殺?                                        近年最高法院放寬見解

                  • 原住民最常獵殺的保育類動物是「山羌」、「台灣                         • 相關判決:102年台上3541號;104年台上243號
                   水鹿」
                  • 過去實務判決:僅允許原住民獵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 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有關科以刑政罰之範
                                                                    圍沒有提及保育類動物,或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沒
                   不允許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理由:
                                                                    有提及保育類動物,實乃立法疏漏,「縱立法時有
                  • 1、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93年2月4日增定時,立法                       所保留,但既疏漏而未定有處罰之明文,自無從違
                   院針對該法第21條之1所為之「附帶決議」。其內容                         反罪刑法定及類推適用禁止原則,而予以比附援引、
                   提及,有關第21條之1第2項之許可辦法,主管機關                         擴大適用範圍,逕以同法第四十一條論處罪刑之餘
                   應特別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對「一般類
                   野生動物」之種類、區域、及數量予以妥適訂定」,                          地。」
                   未提及保育類動物                                        • 2、行政院101年6月6日頒訂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
                  • 2、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規定,文義上僅提及                        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獵殺一般類野生動物可以科以行政罰,沒有提到保                           第6條第2項附表中,列出「山羌」與「台灣水鹿」
                   育類動物。







                     獵殺野生動物之目的應放寬                                    為了「自用」獵殺野生動物

                  • 各種法律規定之用語不一:                                   • 「傳統文化」解釋應放寬包含「飲食文化」,且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得在                          應與「祭儀概念」或「祭儀期間」脫勾。理由: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一、獵                           1、原住民以獵槍射殺野生動物,此行為不僅涉及
                   捕野生動物行為….。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                          「狩獵文化」,也屬原住民「飲食文化」之一環。
                   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食用之野生動物,向來包含「山羌」、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1條規定,獵殺野生動物                         「台灣水鹿」,應予以尊重。
                   必須「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                            2、不是只有在 「祭儀期間」才食用野味,平日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自製獵槍必須                          也會食用,規定只有祭儀期間才准獵殺山羌,並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無道理。











                     飲食文化屬傳統文化之一環

                  • 現行條文為:自製獵槍必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 贊同報告人建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為:
                   「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 過去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時,立法院針對第21條之1
                   所為之「附帶決議」內容有提及「應特別尊重原住
                   民族之傳統飲食文化…」。
                  • 在未修法之前,解釋本條條文,應參考原住民族基
                   本法的立法精神,將「獵殺動物以供自用」納入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範疇;或是將原住民族基
                   本法中所謂「傳統文化」之概念,在解釋上擴大及
                   於原住民之「傳統飲食文化」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