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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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類學者 Sally Falk Moore 則進一步指出,對於法律應採更廣義的解釋,舉凡
各種原則、規範、規則、實踐情形,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實務活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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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視之為法律;於檢視法律時,應與其運作的社會脈絡共同進行檢視。
台灣的布農族原住民於多元法律規範架構之下,若遭逢家事糾紛,究係處於
何等位置、是否面臨何等法律困境、其家事傳統慣習是否有納入實證法之必要,
為筆者所欲探究之重點。
二、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為了分析描述原住民族在台灣多元身分規範的交互運作下,所面臨的社會現
實情境(social reality)與法律困境,以便反映出原住民族在親屬與繼承方面的法律
認同(law identity)與實際需求,筆者於執行研究計畫的第一年,首先將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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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一個「半自主社會場域(semi-autonomous social field) 」, 於南投地方法院
家事庭進行家事調解觀察。於觀察的過程中,協助執行計畫的司法事務官亦希望
研究的進行能夠改善家事調解的品質與成效,故於觀察進行的前幾天,事務官會
事先告知個案當事人所屬的族群別,以及事件案由,以便筆者事先閱讀準備該族
別的傳統慣習相關文獻;於正式進行觀察的過程中,事務官亦會詢問筆者有關原
住民傳統慣習的資訊;故此計畫所進行之調解觀察,筆者並非單純如同壁虎攀爬
於調解室的牆壁上,進行調解過程的紀錄;於獲得事務官邀請詢問的前提之下,
筆者會回答事務官有關當事人所屬族別之傳統慣習的詢問,提供相關資訊,以供
事務官以及調解委員進行糾紛排解之參考依據;故筆者於執行家事調解觀察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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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計畫過程中,加入了行動研究的研究方法 ,於調解委員依現行法架構進行調
解之際,提供調解委員原住民傳統慣習的相關資訊,作為事務官以及調解委員之
調解參考依據。
此計畫於第二年尚透過梅子鄉調解委員會主席的協助,針對梅子鄉(匿名)具
有布農族身分的調解委員、前調解委員、調解委員會秘書,以及於部落中擔任排
解糾紛角色的村長,針對其中一個調解個案,進行半結構式深度訪談,以瞭解原
8 Moore, Sally Falk. 1973. "Law and Social Change: The Semi-autonomous Social Field as an
Appropriate Subject of Study."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7(4):pp.719-46., p.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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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自主社會場域是人類學者會選擇並加以觀察研究的小場域,之所以稱其為半自主,是因為該
場域內部可以自己產生規則與慣習,但同時也受到源自其所處大環境的規則與其餘規範力量之影
響;半自主社會場域存在於部落社會,亦存在於複雜的現代社會中。Moore, Sally Falk,—. 2000.
Law as Process: 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Oxford: James Currey.,pp.55-56.
10 Jean McNiff, Pamela Lomax 與 Jack Whitehead 指出,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的循環包括,
回顧目前的實務工作以確認要改變的方向、設想出解決問題的方式、嘗試以設想的解決方式來行
動、評估行動的結果是否能夠決問題、從發現中修正計畫並繼續行動、監督並評估已修正的行動,
並持續此行動,直到我們在工作層面感到滿意為止。McNiff, Jean & Whitehead, Jack. 2002. Action
Resear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New York: RoutledgeFalmer., p.71.筆者所進行的法律實務行動研
究,係導因於原住民家事傳統慣習受到現行國家制定法的忽略,當傳統慣習於法院進行家事調解
的過程中,並未被使用為糾紛排解依據,調解的結果與原住民的正義觀念很可能會有落差,可能
的解決方式包括讓負責調解的人員瞭解原住民傳統慣習的內涵,並據以作為糾紛排解的依據之一,
希望能夠幫助家事調解的結果更貼近原住民當事人的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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