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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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權人必須無過失,才能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故而調解委員對欲向聲
請人索取婚禮花費賠償的相對人勸說:
為婚姻的關係花很多,是不是有補償,按我個人的角度,很少人會在離婚的
時候要求結婚的費用由對方負擔,除非對方真的有做錯事情。可是現在是結婚不
到幾年時間,感情就不佳了,這是雙方面感情問題。…我個人有三個建議,你們
可以參考看看。第一個方向比較不好,就是雙方為了爭一口氣,然後進入訴訟程
序,由法官來認定。…第二,如果 O 先生很愛 O 小姐,可以透過做諮詢再試試
看繼續維持婚姻,第三個方案是,因為已經分開六年了,沒有什麼好懷念了,可
以雙方好聚好散。今天你說要賠償比較站不住,因為結婚本來就要花費。…今天
如果要求精神賠償費用一百多萬,看對方最多可以拿出多少?如果你想要快點離
婚,看你可以出多少?因為婚姻關係所花費掉的費用,在立場上則沒辦法做交
代。”
由於當事人雙方相互指稱對方與他人有外遇且有孩子,男方不僅不能夠依民
法第 1056 條第一項向女方請求婚禮花費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能否依民法第 1056
條第二項向女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亦有疑問。相對人聽聞調解委員的此番勸
說,向調解委員表示「我可以跟家人討論一下嗎?」遂與陪同其出席者步出調解
室 。 待相對人回到調解室,仍向調解委員表示希望聲請人可給付二十萬元的結婚
費用補償;由於聲請人表示自己經濟狀況有困難,相對人又相當堅持沒有降價的
空間,調解委員遂重新聲明其實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由於當事人已分居六年,
法官判准離婚的可能性相當高,而且即使相對人反訴離婚並請求裁判離婚之財產
上損害賠償,法官也不會准許相對人的請求。相對人聽聞調解委員的勸說後,表
示瞭解,但仍重申家中長輩還是希望女方可支付他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調解委員:O 先生,你的看法呢?我剛才這三個建議的方向,你認為哪個比較符合
你的期待?
相對人:我家人還是說,要她出一點補償給我們。
調解委員:是她請求離婚…,這不是補償,這是結束婚姻的費用,你希望有多少?
相對人:我媽媽希望要二十萬。
調解委員: 可以不用一次給付,按月給嗎?有沒有降價的空間?她是說她目前沒有
能力。
相對人: 她不是有工作?
調解委員: 我剛剛有說過,你們結婚的費用不能算入賠償。
相對人:我是想拿點補償費,你看我簽一簽,不是太便宜他了?那麼自由!
調解委員:這是種無奈…你不要太執著,這是沒辦法的事情,吵超過六年,對你比較
不利;超過三年,通常就會判離婚,何況你超過六年。
相對人: 我知道,老人家就很捨不得。要問老人家。
調解委員: 你們超過六年沒連絡了。所以你卡在老人家的意思?
290;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 2010.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 三民書局.,頁 263-264;陳惠馨.
2016.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台北: 元照.,頁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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