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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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新郎同名而能力最佳者,期能藉此得到該人對新郎的庇佑。 另有文獻指出,對
豬的骨頭會分給女方家屬之男性以明關係,至於屬於女方姓氏的已嫁婦女,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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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一塊比較大的豬肉,表示尊敬;其餘參加婚禮的人,則按人數平分。 以前
結婚分豬肉,通常只要三頭即可,現在則通常需要十二頭豬以上,目前最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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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十八頭豬。 布農族的婚禮保留殺豬分肉的慣習,可藉此於婚禮時認識同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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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長輩親戚,也希望能加強親屬間的連繫和團結合作。
唯當妻子於婚後決定離開夫家,回到原生家庭或另與他人結婚時,女方必須
送還結婚時所殺的同數量之豬隻。假如她的新任丈夫或原生家庭無法償還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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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婚禮共享豬肉的女方父系氏族成員即有義務代為償還。 身為布農族的學者
達西烏拉彎·畢馬(田哲益)於「台灣的原住民-布農族」一書中,亦作類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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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另於「104 年度司家調字第 228 號(Case 2)」家事事件中,居住於南投縣梅
子鄉的布農族妻子(出生排行為次女)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主張相對人於民國 104
年 6 月 9 日與其元配離婚後,自己與相對人(漢族,出生排行為長男)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5 日結婚,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相對人所邀之證人其實並
未到場,該位證人之簽名係由相對人當場代替證人書寫。
相對人則於調解時表示:
「我不同意,我跟她殺過豬了,部落裡的人都看到,我和她在一起那麼久了,
大家都知道。」此事件當事人雙方均居住於梅子鄉的布農部落裡面。調解委員詢
問聲請人「他想跟你要多少賠償?他有殺豬,應該會想要要求賠償。他買衣服給
你,殺豬也是會花一些錢。」
聲請人則答以:
「他本來想要跟我要六十萬,但我跟他講到十萬塊。」由於相對人所請的該
名證人於調解期日亦有到場,並於調解室外等候,調解委員建議聲請人,將案由
改為訴請離婚,如此則毋須請證人證明先前結婚時的證人簽名之真偽,只要雙方
同意即可兩願離婚,而十萬元的賠償金則轉化為離婚之損害賠償;此提議為當事
人雙方所接受。
15 黃應貴. 1982. "東埔社的宗教變遷--一個布農族聚落的個案研究."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
刊 Vol.53:頁 105-32.,頁 111。唯學者呂秋文表示,豬尾巴應是分給氏族中與新娘同名,而能力很
強者,藉此希望該人能對新娘提供保護和幫助。此外,也希望所有分配到豬肉的人,他們的
Hanitu(精靈)能夠對新娘提供保護。呂秋文. 1999a. "布農族之社會變遷與傳統文化--以台東縣海端
鄉利稻村為調查中心." 台灣文獻 Vol.50:1:頁 151-238.,頁 190;—. 1999b. "布農族部落宗教變
遷之研究-以台東縣海端鄉利稻村為調查中心." 台灣文獻 Vol.50: 4:pp.219-34.,頁 230-231。
16 江慶林主持,陳文達紀錄. 1987.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第七次民俗(布農族婚喪習俗)座談會紀
錄." Ibid.第 38 卷第 2 期:頁 217-37.,頁 223。
17 黃應貴. 2012b. 文明之路第三卷:新自由主義秩序下的地方社會(1999 迄今). 台北市: 中央研究
院民族學研究所.,頁 63。
18 田哲益. 1992. "布農族生命禮儀及歲時祭儀." 台灣文獻 第 43 卷第 1 期:頁 33-86.,頁 63。
19 黃應貴. 2012a. 文明之路第一卷:文明化下布農文化傳統之形塑(1895-1945). 台北市: 中央研
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頁 104;黃應貴,同註 13,頁 201。布農族的律法在實施的時候,通常是採
取氏族集體負責的方式,參見霍斯陸曼.伐伐,同註 14,頁 113。
20 畢馬(田哲益), 達西烏拉彎. 2003. 台灣的原住民--布農族. 台北市: 臺原.,頁 196,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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