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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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對阿。”
後來司法事務官進入調解室協助調解;瞭解相對人堅持要向聲請人索取二十
萬元的結婚花費賠償後,力勸相對人看在分居已六年的基礎上,不要求財產上的
損害賠償即同意聲請人的離婚請求,但相對人仍相當堅持地表示,請求賠償是他
家人的意思,「不離看她怎麼辦」。事務官後來轉向筆者詢問原住民是否有此慣習,
筆者答以「夫妻兩個要離婚的話,布農族傳統習俗要返還當初結婚贈與的豬,阿
美族沒有這樣的傳統。阿美族是母系社會,布農族是父系社會」。事務官接著仍舊
依現行民法的規定指出,單純就法律上來談,法官只會單純審理聲請人訴請離婚
有無理由;依阿美族的傳統,聲請人不需要付這筆錢;法院依法形成裁判離婚判
決時,也不會准許相對人於反訴離婚時,所一併提出的婚禮花費之財產上損害賠
償的請求,只會判定離婚。陪伴相對人出席的地方議員聞此則插話重申,相對人
的意思是,當初籌備婚禮的時候,男方總共花了一百多萬,目前不要求那麼多,
只要求二十萬元的賠償。後來調解委員勸當事人雙方各退一步,因為布農族期望
女方支付婚禮花費的補償,但阿美族無此傳統慣習,遂請雙方折衷以十萬元成立
調解,並勸相對人允許聲請人分期給付;此調解方案後來被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由此可見,家事調解於協商的過程中,法院主要係以現行法與實務見解的觀
念進行原住民糾紛排解;但司法事務官與調解委員透過與此計畫主持人針對原住
民傳統慣習的討論,提供當事人透過雙方協議,保留原住民傳統慣習的空間;故
而雖然民法第 1056 條第一項「裁判離婚時的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能請
求結婚時的婚禮花費 ,但布農族男性族人於妻子要求離婚時,向女方請求婚禮
花費賠償的傳統慣習,在雙方能夠達成共識的前提之下,得以被保留依循。
美國部落法院的法官們發掘原住民律法的方式包括:使用原住民族語中所承
載的律法知識、請教部落中熟知社群傳統與習慣的人(通常是年長者),以及有記
載原住民律法慣習資訊的已出版刊物(包括學術研究成果、翻譯譯作、小說、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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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由部落社區成員紀錄的傳說故事或口述歷史等)。
而本事件根據黃應貴於「東埔社布農人的社會生活」一書的記載,布農族的
婚禮當中,男方所屬聚落的人,會攜帶豬到女方所屬的聚落;其中一頭豬送給女
方父系氏族作為聘禮,而由其成員來平分豬肉;分豬肉的對象,除包括所有父系
氏族成員以外,尚包括已出嫁的女子;由於這頭豬是給父系氏族而非女方家,整
個分肉過程通常係由氏族長老負責;除須作公平分配以外,更不能有所遺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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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易生爭執,因布農族人若未分到應分得的豬肉,會視之為不祥之兆。
分肉的過程於新娘家前的庭院舉行,豬肉的分配也有一定的規矩,例如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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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一定分給女方的舅舅以示孝敬 ,豬頭分給對此婚姻貢獻最多者,豬尾巴則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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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land, Hadley. 2013. "Reflective Frameworks: Methods for Accessing,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Indigenous Laws." Indigenous Law Journal Vol.11:pp.1-40., pp.9-11.
13 黃應貴. 1992. 東埔社布農人的社會生活. 台北市: 中研院民族所.,頁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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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斯陸曼.伐伐. 1997. 中央山脈的守護者:布農族. 新北市: 稻香.,頁 83;林貴明神父及耆老、
教友口述/詹嫦慧整理. 2012. "原住民婚俗與天主教牧靈 口述紀實-布農篇." 輔神原住民神學牧
靈年刊 第四期:頁 61-73.,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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