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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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法院於得知布農族有「男性族人於妻子離婚時,向女方請求當初

                   婚禮所送豬隻的花費賠償」之傳統慣習後,開始參考此慣習以協助當事人構思調
                   解方案,並得知當事人雙方已於接受家事調解之前,私下將賠償費用由六十萬元
                   降至十萬元。惟調解方案仍受到家事事件法的影響,為避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及
                                                                                    21
                   第 33 條對於「確認婚姻無效」的甲類事件,需要由法官裁定 的規範,調解委
                   員勸聲請人更改案由為當事人可處分的「離婚」事件,期能以當事人合意成立調
                   解筆錄的方式排解糾紛。


                   四、        梅子鄉布農族人對「男性族人於妻子離婚時,向女方請求當



                        初婚禮所送豬隻的花費賠償」傳統慣習之看法

                         民法所認定的習慣法,須由民眾反覆慣行而成為行為準則,並須受民眾確
                                                                   22
                   信其為法律、需要遵守,且不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針對梅子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之調解委員、調解委員會秘書、村長等負責糾紛排解者的半結構式訪談之錄音繕
                   打紀錄,以及部落耆老的座談會討論內容之翻譯繕打紀錄,受訪者透過談論 103
                   年度司家調字第 215 號家事調解事件,表達其對於「男性族人於妻子離婚時,向

                   女方請求當初婚禮所送豬隻的花費賠償」的之布農族傳統於其所屬部落中,是否
                   屬於習慣法之看法如下。
                        針對此一傳統,年齡分佈於七十四歲至九十歲中間的部落耆老(FGH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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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指出,部落以前幾乎可以說是沒有因夫妻失和而離婚的事,也沒有外遇的
                   狀況,如果有的話,也馬上就用竹子打了。其中一位參與座談的受訪對象還表示,
                   結婚都是父母安排,她七歲就嫁了,自己以為是要過去夫家當養女,結果被叫去
                   跟其中一個兒子共寢,才知道原來是要結婚;只有在女生沒有生育的狀況,家中
                   長輩會直接把女生趕走,因為以前很注重傳宗接代。此一見解呼應了田哲益的見

                   解 , 其表示原則上古代布農族人不離婚,也沒有離婚這個名詞,離婚的情形極少,
                   只有女子逃跑(musbai)的情形,原因不外是外遇、不生小孩或偷盜,由女子因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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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良心離開。
                        受訪者(E,K)亦表示,布農族鮮少有離婚的例子,但布農族結婚時,都

                   是由男方負責支付費用,是否向女方求償婚禮的花費,端看男方家裡的態度。有
                   些男方的家庭願意無條件讓婚姻解消,有些則希望向女方請求賠償。


                   21   李太正. 2014.  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  台北:  元照.,頁 46, 152-153;姜世明. 2014.  家事事
                   件法論.  台北:  元照.,頁 308-314。
                   22   王澤鑑. 2008.  民法總則.  台北:  王慕華.頁 62;施啓揚. 2007.  民法總則.  台北:  作者自版.,頁
                   81;林誠二. 2012.  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  台北:  瑞興圖書.,頁 26-27;鄭冠宇. 2014.  民
                   法總則.  台北:  瑞興圖書.,頁 46-48。
                   23   這幾位部落耆老所屬的部落,並非南投地方法院上述兩個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所屬部落。筆者
                   曾嘗試聯絡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調字第215號家事調解事件的當事人所屬部落之鄉調解委
                   員數次,但該位調解委員拒絕受訪。
                   24   田哲益,同註 20,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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