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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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混合後,再放       不會有意外,若政府提             式獵槍給原住民使用,不一定要
                               入大鍋子燒,燒到           供我們安全的槍枝,會             長槍,短槍也要,以符合我剛所
                               像快要乾的粥,再           更好                     說要看獵物的種類及遠近來決
                               拿出來攪拌,接下                                  定使用何種槍枝,雖然有人會擔

                               來再打,再曬太陽                                  心這樣會有非原住民利用原住
                               一個禮拜就完成。                                  民去取得這樣的槍枝,但其實現
                               再 從 前 面 槍 口 裝                             在國家禁止老百姓持槍,還不是
                               填,再塞鋼珠,最                                  照樣一堆黑道在持槍!若有人

                               後再塞紙以防止火                                  利用此管道取得槍枝,通通都是
                               藥及鋼珠掉出來,                                  非法的,這很容易查出來,哪一
                               在槍機方面,放一                                  個原住民持有這把槍,一定會有
                               個擊火的,及保險                                  管制編號的,一查即知,這不容
                               套                                         易 能 隨 便 利 用 原 住 民 來 取 得

                                                                         的,這一定會要判刑,這很明顯
                               又如果能開放兵工
                                                                         的不是為了打獵嘛,只要維持一
                               廠合法生產制式獵
                                                                         個家庭六支,每人最多二支的數
                               槍供原住民使用,
                                                                         量,就夠了,這不會泛濫的
                               這樣當然好,比較
                               安全。不過,我們
                               部落都有師傅在教

                               我們怎麼做,也很
                               好

                   Q11         布農族原住民王O           槍枝長短不用管制,例             布農族原住民王O祿案,他若是
                               祿案,如果是前膛           如山豬、山羌、山羊這             原住民,部落有狩獵文化,雖然
                   [ 供  原  住  民
                               槍,那就應該可以           類,要用短槍,不必限             持有的是撿來的土造長槍,不是
                   狩 獵 用 即
                               持有,沒有登記要           於長槍                    原住民自製獵槍,也是情有可
                   可,不論槍
                               罰錢而已,若是後                                  原,因為他是在部落的傳統領域
                   枝種類,長                          布  農  族  原  住  民  王  O  祿
                               膛槍,依現在的規                                  打獵,又不是拿到外面去為非做
                   槍或短槍,                          案,撿到槍應該要送派
                               定,不能持有。另                                  歹,沒有攜出到他生活領域外,
                   均無不可]                          出所去登記列管才對,
                               外,若是可以合法                                  對社會沒有危害,根本不用處罰
                                                  不然要罰錢
                               持有短槍,這不會                                  才對
                               對一般老百姓造成
                                                                         我認為要放寬管制,是指自製獵
                               危險,通常若原住
                                                                         槍依規定要九十六.五公分以上
                               民在放陷阱時有夾
                                                                         (按: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辦法
                               到山豬,有必要用
                                                                         第 2 條第 3 款(三)),實在沒有必
                               短槍打山豬,不是
                                                                         要,因為獵物的種類及遠近都不
                               要來傷害人的
                                                                         同,要打高遠的獵物,例如飛鼠
                                                                         這種較遠較高的獵物,就要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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