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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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相互對照,其中二位是自幼起即住居該地而現仍為獵人之原住民,另一位係
已至都市擔任公職之原住民。
關於各受訪者個人資料,基於研究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本文僅以代
號 R1 至 R3 表示。而本文採用紮根理論之研究方式,訪談時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連
續錄音,並將原始訪談資料打成逐字稿,其後再開放式編編(coding),即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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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訪談資料中有意義之字眼,其後再進一步主軸編碼,給予家族化命名 。本
文以下僅針對質性訪談之開放式編碼及主軸編碼所呈現之內容,歸納出具有意義
之結果,至於原始訪談資料及編碼表,囿於文章體例、格式及篇幅限制,無法逐
一臚列,併予說明。
二、質性訪談之內容與回應編碼
本文所設計供三位受訪者逐一回答之諸問題如下:(Q1~Q14)
Q1: 請問您是否為原住民?哪一族?幾歲?性別?
Q2: 請問您是否為原住民獵人?
Q3: 請問您從事打獵多久?現在是否還在打獵?
Q4: 請問您,目前我國關於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數量之管制為何?您覺得管制有
沒有理由?
Q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
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原住民未經許可
而「製造」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但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會被判刑,
只會被行政處罰(處以罰鍰),但如果不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那會被判刑,您
認為有沒有干預或影響到原住民的傳統慣習或文化?
Q6: 您認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圍是否必須限於「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
生活主要內容」?如果還有別的工作,不是專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
內容,例如平時務農或粗工或其他工作,而本於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自
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例如基於其傳統生活習俗,農閒或工作休息時偶爾充為打
獵來食用或祭典之用),您認為可否合法持有或自製獵槍?
Q7: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判決認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
解釋,自應因應生活型態之改變而放寬,只要本於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
自行製造或持有之獵槍(例如基於其傳統生活習俗,農閒時偶爾充為打獵來食用
或祭典之用),即應認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不以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
活主要內容者為限,您有何看法?
Q8: 請問您以獵人的身分認為主管機關要不要因應生活型態之改變而放寬准許
後膛槍?理由?
Q9: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判決認為:後膛槍也可以使用,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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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編碼,參見 Benjamim F. Carbtree & William L. Miller 著,黃惠雯等譯,同前註書,頁 179-195;
Mats Alvesson & Kaj Sköldberg 著,施盈廷等譯,同前註書,頁 35-44;鈕文英,同前註書,頁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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