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430
祭典之用等,是否容許)? 2.自製之獵槍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是否僅限於
前膛槍而不包括後膛槍? 3.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內政部上開爭議函釋及槍砲彈藥
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自製獵槍之定義,有無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而逾越法律之授權?這三個問題環環相扣,但唯一的關鍵因素在於究竟要固守現
行規範及函釋之框架,或採用跳脫框架之思維以契合原住民生活習慣的改變。如
果價值選擇是偏向前者,則上開三個問題的答案均會採取「限制說」;而倘價值
選擇偏向後者,則上開三個問題的答案均會採取「非限制說」。
本案的問題,其實忠實地道出了在審判實務上,對於原住民族涉犯製造或持
有土造長槍之案件(其他諸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等案件,同樣也
4
存在這個問題) ,檢警等查緝機關及法官們在處理是類案件時,應否特予考量
「原住民族」之特性,而非單純依據「以非原住民為基礎之社會一般通念」來認
事用法的爭議點。也就是說,向來法律所謂的社會通念(社會相當性),係以漢
人社會為基礎,以行為當時社會上多數漢人普遍所能容忍的程度來判斷是否符合
社會相當性(對於原住民所涉案件並未深入瞭解原住民族之社會相當性)。如果
持漢人的立場來判斷本案,結果大抵會傾向採用限制說,支持本說立場者,很容
易導出一個觀念:現行法容許原住民可以自製獵槍,已經超越了漢人的容許程度 ,
算是已對原住民之傳統特性、文化有一定程度之重視,但為了要顧及公共安全之
利益,不宜再進一步放寬其標準,因為現行法的容許程度已經能滿足原住民族之
6
5
基本需求,再多就是奢求。 但若基於該排灣族傳統狩獵文化的觀點 ,可能會傾
向非限制說,因為社會整體發展急遽變遷,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亦隨之改變,若要
求其專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且不妨容
許後膛槍之使用,以因應原住民族之時代需求。
本文不僅採取非限制說的觀點,並基於後述對三位泰雅族原住民之質性訪談,
更進一步建議,關於容許有狩獵文化之原住民使用獵槍乙節,實不必限於自製獵
槍,為安全及便利計,似可開放合法兵工廠製造更安全之獵槍供原住民獵人使用,
不過,只能限於部落及該原住民族之傳統場域內狩獵用,一旦攜出該領域外,無
論有無持以為非作歹,已具有社會危害性,即應予刑事處罰,亦即以控管使用目
的及場域之方式確保有狩獵文化原住民之擁槍權,併兼衡公共安全之維護(容後
4
詳參邱忠義,法官審判時之認事用法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上),月旦裁判時報,第 27
期 , 2014 年 6 月,頁 113-125;邱忠義,法官審判時之認事用法應否考量原住民族之特性?(下),
月旦裁判時報,第 28 期,2014 年 8 月,頁 112-122 頁。
5
應加說明者,並非所有台灣原住民都有狩獵文化,例如蘭嶼達悟族,係海洋民族,傳統向以捕
魚及農業為主要生產方式,亦有山羊放牧、家畜飼養及採集野生植物,惟並無打獵文化,設若達
悟族人持槍被捕,很難被認為係其傳統文化。又其他各族均有不同文化,未可一概而論,此應予
辨明。併參蔡明誠、蔡志偉、官大偉、浦忠勇等,臺灣原住民族民事傳統習慣調查彙編:專家學
者座談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勞務採購案,2015 年 5 月 4 日,頁 153;併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關
於雅美族(達悟族)文化特質之簡要介紹,網址: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03AB0AFF23E53149&type=84B62E287CE43C4FD
0636733C6861689(最後造訪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6 關於排灣族之狩獵文化,併參蔡明誠、蔡志偉、官大偉、浦忠勇等,同前註調查彙編,頁 21-22。
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