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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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將填充之射擊物射出,非使用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者;而所謂射出

                   物係指供自製獵槍引爆槍管內火藥後發射之用,填充於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
                   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且不含具有彈頭、彈殼及火藥之子彈等語。而該
                   院就本件扣案系爭土造長槍是否屬於「自製之獵槍」亦曾函詢內政部,經該部亦
                   函覆表示,系爭土造長槍二支非上開解釋之原住民自製獵槍等語。但屏東地院打

                   臉內政部,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就「自製之獵槍」並
                   未為任何形式上之限制,行政機關本不得以命令或他法限制之;同條例第二十條
                   第三項雖規定就原住民製造獵槍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然此係指行政許可之範疇,並非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原住民製造「自製之獵槍」之槍枝功能為限制管理;況內政
                   部上開函釋,僅屬內政部機關內部之函釋,位階尚未達法律授權之命令層次,不
                   能以之增加法律對人民權利所無之限制。再者,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七號、
                   第二一六號解釋之精神,法院自不受內政部上開八十七年函釋之拘束。因而自行

                   認定,本案之槍枝經鑑定後認雖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
                   砲」,但因為係原住民族本於其文化傳統,供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文化、
                   技藝傳承等活動使用,故只要是簡易自製者即屬自製獵槍。本件蔡男既為排灣族
                   原住民,其製造扣案土造長槍、魚槍之目的與用途既然均係供狩獵打山豬及飛鼠、

                   射魚之用,則土造長槍自屬所謂「自製之獵槍」無訛,此與前述山地原住民族捕
                   獵之風俗習慣與社會普遍之認知相符,足認被告製造扣案槍枝確係供日常狩獵所
                   用。最後法院乃判定蔡男製造、持有上開槍枝係基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生活習
                   慣,而欲從事狩獵山豬、飛鼠及魚類,供己或家人食用,上開槍枝即屬「供其生

                   活所用」之工具,自合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
                   有關刑罰處罰之規定,乃判決蔡男行為不罰而無罪(見臺灣屏東地院九十九年度
                   重訴字第十一號刑事判決)。

                        此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蔡男平日為從事鐵板建築等工作,則豈

                   有可能係以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目的而製造系爭槍械?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謂「自製魚、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係指該土造槍械「與
                   原住民之生活有關且為其生活上之所需要」始足當之,本件蔡男既非專以狩獵為

                   業,豈能推論蔡男係以狩獵(漁獲)為供其日常生活之所必須?故蔡男是否行為
                   不罰,不無疑義等語。上訴審即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亦同第一審之認定而判決上訴
                   駁回,所持理由與第一審無罪判決相同(見高雄高分院一OO年度上訴字第二一
                   O號刑事判決),並打臉檢察官之上訴,另認為依蔡男歷次警訊供述、檢舉人之
                   供述及恆春分局常樂派出所查證報告,在在均顯示系爭槍枝確實供蔡男生活上狩

                   獵或魚獵使用;又蔡男平日雖務農或以打零工維生,但於閒暇之餘會遵照排灣族
                   傳統習俗狩獵、採集自用,其平日亦有從事搜救、巡守及原住民文化傳承之工作
                   (例:教導學生體驗漁獵文化、體驗各種山林地形等),故蔡男確實係以供作生

                   活工具之用之目的而製造扣案之獵槍及漁槍無訛,不限於以打獵為其維生之唯一
                   或主要方法。(按未經許可製造魚槍部分,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判決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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