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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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居正                                                  原住民族司法近用權與對宣言之解釋
                                                                    ▪ 原權宣言賦予原住民在司法實踐中近用自身程序與實體「習慣法體系
                                                                     (customary systems of law)」的特殊權利。
                                                                    ▪ 原住民族的司法近用權在內國司法中應如何落實,原權宣言本身沒有
                                                                     規定,有賴於對宣言的解釋加以補充。
               原住民族司法近用權之                                           ▪ 對ICCPR的締約國,以及承認ICCPR具有習慣國際法效力的國家(如
                                                                     台灣)來說,「原權宣言」在原住民族權利部分,是ICCPR的特別規
               理論與實踐                                                 定,其在國內法的位階與效力,至少應等同於補充與更新對ICCPR之
                                                                     解釋的條約。
               ─ 與中國等社會主義觀點之比較

















                                                                    原住民族司法近用權與對宣言之解釋
               因此,對宣言的解釋,應適用1969年「維也納條約                             ▪ 宣言在用字與文本上,都沒有對各國如何善意履行原住民族司法近用權提
               法公約」第31條第1項所規定的「基本解釋原則                               供任何解釋,面對這種情形,條約法公約另於第31條第3項規定了補充解釋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文本」的方法,就是締約國對於條約之「嗣後實踐(subsequent
                                                                    practice)」。
               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文本(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                              ▪ 「嗣後實踐」包括彼此間解釋或適用條約之任何協定,彼此間對條約解釋
               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所形成之慣例,以及適用於彼此間之相關國際法則。
                                                                    ▪ 「嗣後實踐」必須是存在於所有締約國間之協定,或是為所有締約國所確
                                                                    信之慣例,而非僅屬部分締約國之實踐。因此,比較各國實踐原住民族司
                                                                    法近用權之共通性與檢討其差異,成為了建構權威解釋必須先做的功課。

















                                                                    原住民族司法近用權與多元文化主義
               中國對宣言之解釋                                             ▪ 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認為,包括人權在內之文化發展,如馬克思所言,「絕
              ▪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包括漢族在內的56個民族都                    不可能高於社會之經濟架構」,因此相信建立在以自由及平等之個人為中
                                                                     心的人權規範,必然受到布爾喬亞國家與依賴且受其支配之社會架構的影
               是中國的世居民族。5000多年來在自己的家園生生不息。中國雖然沒有                     響,難以履踐其可欲實現之社會及經濟承諾。
               土著人問題,但一直積極支持和參與國際社會對土著人權利的保護行
               動…」。                                                 ▪ 面對以集體權利逆反批判市民社會及新殖民主義的原權宣言,中國仍堅持
              ▪ 「土著人的概念是西方殖民歷史的產物,並非所有國家都存在土著人,更                     多元文化主義允許的平行法制是正統論的反命題,被視為綁縛被奴役階級
                                                                     的工具,最終將被揚棄。。
               不能把世居民族等同為土著人。混淆或曲解這一概念既不符合宣言和成果
               文件,也不利於促進和保護那些真正土著人的權益」。                             ▪ 中國式的法律多元主義,是「堅持歷史進化與整體聯繫的觀點」所重建的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88年就已確立以血統事實作為原住民族身分取得                    法律多元主義。
               判準的基本原則。不論中國如何否認,都無法排除原權宣言的適用。中國                     ▪ 明示不接受建立在市民社會國家對立論所創造的原住民族(土著人)概念
               對其自稱為世居少數民族的原住民族之司法近用權的「嗣後實踐」,勢將                      外,尚「要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物質經濟條件、文化教育條件和社會主義
               影響締約國對宣言之法確信。                                         民主法制建設有了根本的改善的大環境下,…從根本上促使產生習慣法的
                                                                     溫床消失,逐漸為更文明的現代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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