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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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文化目的檢測標準)為唯一判斷合法與否之因素(不限於自製獵槍,容許合
法兵工廠製造更安全之獵槍供原住民獵人使用),以尊重及澈底確保原住民之傳
統文化、習慣與價值,並兼衡公共安全之維護。
貳、爭議案件之解析
一、案例A:屏東牡丹鄉排灣族原住民改造土造長槍狩獵案
(一)案例事實:
蔡男為屏東縣牡丹鄉排灣族原住民,自九十七年六月間起,在牡丹鄉某山區
工寮內,未經許可,以其所有之砂輪機、電焊機製造具殺傷力、可發射彈丸之土
造長槍二支、土造魚槍一支,完成後放在其屏東縣牡丹鄉住處,嗣因人檢舉而為
警查獲,因認蔡男就此部分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
造具殺傷力槍枝、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製造魚槍罪嫌。經移送屏東地
檢署後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見屏東地檢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三一O號起訴
書)。
(二)歷審判決結果及理由:
屏東地院開庭審理時,蔡男雖坦承製造上開扣案土造長槍二支、魚槍一支之
事實,但堅詞否認檢察官所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犯行,維持與偵查
庭相同的辯詞,其在法庭亦辯稱其係排灣族原住民,製造上開槍枝之目的是狩獵
使用,打獵是原住民的生活習慣,這樣不應構成犯罪等語。屏東地方法院首先認
為,雖然蔡男所自製上開土造長槍、魚槍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但蔡男為排灣族
原住民,並具有漁民身分,原住民基於不同的文化傳統,其所追求之價值與其他
族群迥然不同,其傳統生活之內涵與其他族群亦有甚大差異。而原住民依先祖所
留下之傳統方式製造簡易獵槍上山獵捕飛禽走獸,並將所得獵物與族人分享,本
屬原住民傳統生活方式中極為重要之一部分。近年來,原住民之生活型態雖已因
社會之整體發展及族群之融合而發生重大之改變,其專以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主
要生活內容者,已極為罕見,惟持有自製簡易獵槍,於農閒或工作之餘入山狩獵,
仍屬部分原住民難以忘情之生活內容,此應予尊重。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二
十條第一項乃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而將刑罰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秩序罰
來處分即足,俾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落實保障原住民原有生活及文
化慣之精神。
其次,本件爭議點在於何謂自製之獵槍、魚槍?內政部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
曾就原住民自製獵槍之認定乙事,以台(八七)內警字第八七七O一一一號函釋
(下稱內政部爭議函釋)表示:自製獵槍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
工具,由申請人自行獨力製造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
備地點協力製造完成,以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打擊底火或他法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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