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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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該條例有關刑罰規定乙節,前提是否限於該槍枝係屬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

                   之方式製造而由行為人繼受取得?)

                        台東地院認為,立法者除容許「製造」之行為外,亦容許「單純持有」自製
                   獵槍之行為。既然係為保障原住民基本生活權益,且尊重其文化生活習慣,乃修

                   正該條例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所稱之「自製獵槍」,除須考量該槍枝之「結
                   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外,亦應考量該槍枝之「來
                   源」是否與原住民文化有關,意即,倘該槍枝係行為人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
                   式製造而取得者,固有該條文之適用而不罰;縱行為人所持有之槍枝非自己所製
                   造,惟該槍枝係屬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而由行為人繼受取得,此種

                   單純持有自製槍枝之行為,亦應有該條文之適用而不罰。但查本案槍彈係王男在
                   臺東縣海端鄉廣原村龍泉部落往第一林班地某處堰塞湖附近的河床所撿拾,被告
                   持有之上開槍枝並非其所製造,亦非屬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而由

                   被告繼受取得,尚難認被告取得槍枝之「來源」,與其原住民文化有何相關,顯
                   與「自製獵槍」之構成要件不符,尚無援引該條據為王男有利認定之餘地(見臺
                   東地院一O二年原訴字六一號刑事判決)。被告上訴後,花蓮高分院及最高法院
                   也持相同看法,認為王男係拾獲本案土造長槍而持有,扣案土造長槍經鑑定結果
                   「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口徑 12  GAUGE  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非屬「原住民自製獵槍」範疇,
                   且逾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以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之規範目的,與「自製獵
                   槍」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該條不罰(刑罰)規定之適用,因而駁回被告之上訴

                   而確定(分見花蓮高分院一O三年原上訴字一七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O四年
                   台上字三二八O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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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本案經各方奔波,各界動用媒體聲援 ,乃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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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上訴(尚未判決),甚至欲聲請釋憲 ,台東地檢署則暫緩發監執行。

                   (三)本案之關鍵點──自製獵槍是否應以「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
                   (即槍枝之「來源」應與原住民文化有關)為免責要件?

                        本案與前述案例A不同點在於,案例A係原住民蔡男所自製之土造長槍,以

                   擊發口徑O.二七吋建築工業用彈作為發射動力,而本案土造長槍係原住民王男
                   在河床旁撿拾而得,可供擊發口徑 12  GAUGE 制式散彈使用,並非其自製,若
                   直接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法條文字以觀,本案王男所撿拾
                   之土造長槍並非其自製,形式上判斷很容易導出不符合該條所稱自製之要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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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參蔡沛琪,原民男打獵侍母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參中央通訊社如下網址: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12155011-1.aspx(最後造訪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9   併參許純鳳,狩獵非「原罪」  王光祿案聲請釋憲,參公視新聞網如下網址:
                   http://pnn.pts.org.tw/main/2016/03/04/%E7%8B%A9%E7%8D%B5%E9%9D%9E%E3%80%8C%E5
                   %8E%9F%E7%BD%AA%E3%80%8D-%E7%8E%8B%E5%85%89%E7%A5%BF%E6%A1%88%E
                   8%81%B2%E8%AB%8B%E9%87%8B%E6%86%B2/(最後造訪日期: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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