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443

生活型態的改變,不能以舊時代之觀念套用於現在的原住民。
                        另外,由上開受訪者我們也可以察覺到,原住民朋友們認為不必管制槍枝非
                   前膛槍不可,即便是後膛槍亦符合需求 (近獵物),因為較為安全與便利,且不
                   必管制槍枝之長短,例如遇到飛鼠,可用長槍打較精準,但若遇到山豬,用長槍
                   只能打一發,來不及再裝火藥,會有遭攻擊之危險性,故若能以短槍或後膛槍裝

                   填子彈發射,反較為安全。
                        而若一旦開放後膛槍,甚至是短槍,是否會對一般社會造成安全上疑慮乙節,
                   受訪者認為獵人不會也不可以持槍至部落或傳統獵場外,否則不配當獵人,此時
                   候必須嚴加管制,很明顯的意圖已不是在打獵,而是可能與恐嚇、傷害等暴力有

                   關,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故一旦攜出部落或傳統獵場,就應繩以刑罰,不
                   必有施加暴力或恐嚇之實害。換言之,為政者只要管制持有狩槍之場域及使用目
                   的是否為狩獵即可,不必管制獵人使用槍枝的種類及長短,亦不必管制其來源是
                   否應以「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即槍枝之「來源」應與原住民文

                   化有關)為免責要件,若政府開放合法兵工廠替原住民製造優良之安全長短獵槍,
                   供原住民打獵用,則屬最佳選項,實不必限於原住民所「自製」,蓋原住民自製
                   獵槍過程中及使用自製之獵槍時,存在不少危險性。

                        另亦有非獵人之原住民語重心長希望政府能開放現非獵人之原住民亦可於

                   回部落時持家中獵槍打獵乙節(見前述編碼表 Q14-R3),亦頗能道出外出工作之現
                   非獵人之原住民心聲,此殊值研求。



                   肆、本文建議(代結語)

                        本文基於上開非限制說之觀點及對三位原住民朋友之質性訪談,認為應以是
                   否與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而製造或持有獵槍為檢測標準(即本文所稱之
                   「文化目的檢測標準」),亦即,在前述非限制說已確立了文化目的檢測標準,只

                   要製造或持有獵槍之目的係與與其傳統習俗文化有關,例如狩獵用,即能符合刑
                   事免責要件,若未登記,充其量不過是行政罰鍰而已,要不宜再額外附加應以「原
                   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即槍枝之「來源」應與原住民文化有關)為
                   免責要件,因為原住民也必須因應整體社會變遷而相應調整其製造方式,這豈有

                   傳統制式的製槍文化可言?若政府能開放合法兵工廠替原住民製造優良之安全
                   長短獵槍,供原住民打獵用,則誠屬較佳選項(當然要有列管機制),實不必限
                   於原住民所「自製」,蓋原住民自製獵槍過程中及使用自製之獵槍時,實存在不

                   少危險性。
                        綜言之,本文認為,為了尊重及澈底確保原住民之傳統文化、習慣與價值,
                   並兼衡公共安全之維護,只要單以「文化目的檢測標準」來判斷有狩獵文化之原
                   住民持有或自製獵槍之合法性即可,亦即:(1)若其持獵槍之目的在於傳統之狩
                   獵活動上(可能涉及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問題係屬另事,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2)且持用之場域亦恆在其部落或傳統獵場上,則顯示其並未危害漢人社會之公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